国际食品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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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3/EC理事会指令
• 关于某些物质及其在动物体内和动物制 品中残留的监控措施,同时废除85/358 /EEC和86/469/EEC指令以及89/187 /EEC和91/664/EEC决定
96/23/EC理事会指令 ——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 • • • 执行该计划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提交计划的时限 计划的内容 委员会审核、修改、认可
书面验证程序
(E)对进口鱼类或鱼类产品进行周期性测 试并将国外加工者的关于鱼类或鱼类产 品是按本部分要求生产的英文书面保证 拷贝存档。 (F)其他类适当的同水平地符合本部分要 求的验证方法。
对进口鱼类和鱼类产品的特殊 要求-权威性第三方
• 进口商可以雇请权威性的第三方辅助或 执行本部分上述的一些或全部验证方案, 包括代表进口商编写进口商验证方案。
96/23/EC理事会指令-由第三国进口
• 如果第1款的要求没有满足,则应成员国 的要求或委员会自身按照第三十三条规 定程序可能暂停将某一第三国列人共同 体法规规定的第三国名单或取消预先列 入的优惠。 • 成员国每年应将对第三国进口的动物及 其制品的残留检查结果通报委员会。
96/23/EC理事会指令-由第三国进口
沙门氏菌的执行标准
• FSIS相信:作为HACCP系统应达到的保 护程度, HACCP系统必须与执行标准相 结合。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 一个卫生的环境是生产出安全食品的基 本前提。所有加工厂要求有书面的计 划——SSOP,以保持卫生。
大肠杆菌的检测
• 自1997年1月,屠宰厂要求检测胴体的大 肠杆菌以判定加工厂控制粪便污染的能 力。FSIS已采用各种不同动物胴体的大 肠杆菌执行指标。
• 如果通过90/675/EEC和91/496/EEC 指令所规定的检查发现有使用未经批准 的制品或物质处理某批动物或在来自同 一企业的一批中全部或部分发现有这种 制品或物质,主管当局应针对所涉及的 动物和制品采取以下措施:
• 一应将所使用制品的种类和有关批次通 委员会;后者应立即通知所有边检站; • 一成员国应对同一来源的所有批次动物 或制品进行更严格的检查,尤其是对同 一来源的随后10批必须扣留并留下押金 以支付检验费用——在边检站对每批或 其部分进行有代表性抽样检查残留。
日本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监测对象
• 对进口鸡肉实施二氯二甲吡啶酚残留抽验与批 批检验制度。 • 监测:各种肉类,养殖鱼贝类及蛋与蜂蜜,共 检测抗生素(土霉素,合成抗菌素)、磺胺制剂 (恶喹酸,甲藜嘧胺,甲氧苄胺嘧啶,乙胺嘧 啶)、二氟拉松、尼卡巴泰、二氯二甲吡啶酚、 寄生虫用剂、伊维菌素、氯生尔太、氟苯哒唑、 阿苯哒唑、异甲脒、噻苯咪唑、荷尔蒙制剂、 折仑诺、乙酰去甲雄三烯醇酮、农药、DDT、 狄氏剂、七氯和大肠菌0157等。
CAC主要内容
• 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 的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 评价的食品添加剂和评价的兽药。 • 237个食品标准,41个卫生安全技术法规, 185个农药的评估,1 005个食品添加剂的 评估,54个兽药的评估,25个食品污染 物的评估,3 274个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CAC原则
欧盟-对动物疾病控制规定
• 欧盟规定各成员国与欲出口食品到欧盟 的第三国必须按欧盟指令要求建立严格 的动植物疫病监控体系。动物疫病主要 指禽流感,新城疫与传染性海绵状脑病。
欧盟--对食品中药物残留进行 控制的规定
• 欧盟96/22/EEC、96/23/EEC指令规 定,欧盟成员国及欲出口动物源食品到 欧盟的第三国必须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动 物源食品残留物监控计划。该计划实施 前应首先提交欧盟兽医委员会,获得通 过方可实施。监控计划实施后应于次年 的3月30日前提交其上年度的动物源食品 监控报告。
日本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 • • • 注册规定 注册要求 进口检验 重点监测对象
日本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注册规定
• 为确保进境畜禽产品的安全,日本厚生 省要求进境的畜禽产品与日本国内产品 有相同的卫生条件,为此,日本厚生省 对其他国家的检验检疫系统逐个进行等 同性评价,以确定他们的检验系统是否 与日本等同。
美国海产品HACCP法规
• 自1997年12月18日起所有对美国出口的 水产品企业必须建立HACCP体系,否则 其产品不得进入美国。
对进口鱼类和鱼类产品的特殊 要求
• • • • 进口商验证 权威性第三方 记录 符合性的评定
对进口鱼类和鱼类产品的特殊 要求-进口商验证
(1)与FDA有谅解备忘录或类似协议,涉 及了鱼类或鱼类产品,并证明了外国检 验系统与美国系统的等同性或符合性, 精确反映了签字双方的当今情况;并全 面地起作用而且是强制性的;或 (2)具有并执行书面验证程序以保证他们 所提供进口到美国的鱼类和鱼类产品是 根据本部分要求加工的。
• 如果这种额外检查发现有未经批准的物 质或制品或其残留: i必须将有关的部分或全部退回原产国, 费用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证书上 注明拒收原因; ii.根据发现的违反的性质及其带来的风 险,让发货人决定是否将有关批的全部 或部分退回或销毁或作共同体法规允许 的其他用途,没有补偿或赔偿;
• 如果通过检查发现超过了最高限量,应按照检 查违禁药物同样的方法进行检查。 • 如果有些情况涉及与共同体签订有对等协议的 第三国,委员会通过向有关第三国的主管当局 调查后断定其没有履行职责以及没有执行第二 十九条(1)述及的计划中提出的保证,应该照 第三十二条规定程序不允许该第三同从上述有 关动物和制品协议中受惠,直至该第三国改正 缺陷。暂停应根据相同程序决定。 • 必要时,为重新确立上述协议给予的优惠,包 括成员国专家在内的共同体代表团应考察有关 国家以验证是否采取这些措施,费用由该国支 付。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机构和协作 机构
• 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CDC) • USDA农业研究所(ARS),国家教育、研究 和发展合作机构(SCREES)与经济研究所 (ERS)进行食品安全研究; • 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动植物疾病 监控、跟踪,进行风险评估; • 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
美国监控食品安全卫生的有关 规定--联邦法规(CFR)
FDA公布禁止使用的11种药物
• 氯霉素 克伦特罗 己烯雌酚 二甲硝咪唑 异烟酰咪唑 呋喃西林 呋喃唑酮 磺胺类 氟乙酰苯醌 糖肽(如庆大霉素) 其他硝基咪唑类 (如甲硝哒唑、洛硝哒唑)
欧盟食品卫生规范和要求
• • • • • • • 对动物疾病控制规定 对食品中药物残留进行控制的规定 对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 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 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 对出口国官方兽医证书的规定 对食品的官方监控规定
日本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注册要求
• (1)产品的规格和标准必须符合日本《食 品卫生法》的要求; • (2)食品加工车间的卫生与产品标准必须 符合该体系的要求; • (3)不得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第4、9 条的规定。
日本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进口检验
• (1)进口商向日本厚生省提交进口通知, 标明出口工厂注册号,并随附出口国政 府签发的卫生证书; • (2)厚生省对进口商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 审核; • (3)厚生省对进口产品实施抽查检验。抽 查检验结果出来前可先予放行;
日本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进口检验
• (4)厚生省免除抽查检验,实施批批检验: 厚生省抽查检验发现问题后,追回已放 行产品,并对后面的进口产品扣留,实 施批批检验; • (5)对非动植物或动植物源的食品,日本 厚生省检验合格后即通关放行。
日本进口动植物产品检疫程序
• 进口商提交进口检疫申请单与出口国官 方检疫证书并现场检疫,经检验动植物 产品不会传播任何动植物传染病,检疫 官员签发进口检疫证书。
• 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发布的总 的永久性法规。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9 章与第21章,其中第9章为“动物与动物 产品”,第21章为“食品与药品”。 • 第21卷第110部分规定了食品生产、包装 和贮存的良好操作规范(GMP)。 • 第9卷规定实施“病原控制与HACCP规定” 的“最终规定”的日期为1997年1月27日。
美国食品安全法规
•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机构和协作机构 • 美国监控食品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 美国海产品HACCP法规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机构和协作 机构
美国联邦负责食品与食品原料的安全卫 生管理的机构: • 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 b.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 c.环境保护局(EPA)
国际食品安全法规简介
•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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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美国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食品安全法规 加拿大 中国、香港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地位和作用
• 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SPS和TBT 协议明确规定 • 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 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 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 • 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 者的意识已产生了巨大影响。它的影响 波及世界各地,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 公平食品贸易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96/23/EC理事会指令-经营者的自我监控和自身职责
• • • • • 事先注册并遵守有关共同体和国内规则 企业应采取措施,自己进行检查 如为收购动物,工厂应保证符合规定 兽医职权范围 饲养业主和兽医应在主管当局要求时能 提供有关信息
96/23/EC理事会指令-官方控制措施
• • • • • 随机进行官方检查 指定一个基准实验室 官方抽样 对阳性结果的处理 阳性结果调查和检查的费用由动物所有 人负担
• CAC指出国际食品贸易应遵守的原则是所有消 费者都有权获得安全、完好的食品,而且应免 受非公平贸易的影响。 • 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食品不得:a)含有或掺有可 达到有毒、有害或有损健康水平的任何成分; b)在全部或部分产品中含有不洁、变质、腐败、 腐烂或致病的物质及异物或其他不适于人类食 用的成分;c)掺假;d)标识上的内容有错、误 导欺骗消费者;e)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销售、 制备、包装、贮藏及运输。
96/23/EC理事会指令-违反时所要采取的措施
• • • • • • 禁用物质应置于官方控制之下 扣留动物,指定地方处理 12个月内加强对违规农场的监测 未遵守停药期者应推迟屠宰 多次违反者,永久取消授权或认可 可能的刑事处罚
96/23/EC理事会指令-由第三国进口
• 如果进入或留在共同体法规规定的允许 成员国从其进口本指令涉及的动物及其 制品的第三国名单,有关第三国应提交 一份有关附件一中各组残留和物质监控 保证的计划。该计划必须根据委员会的 要求不断更新修正,尤其是当根据第3款 述及的检查认为有必要时。
“最终规定”的四个主要部分
• • • • • 建立并实施HACCP计划 沙门氏菌的执行标准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大肠杆菌的检测 美国海产品HACCP法规
建立并实施HACCP计划
• HACCP是加工厂通过自始至终控制加工 生产来控制、预防病原污染,确保食品 安全的方式,而不是在生产线的结束来 查找问题。 • 所有食品厂必须建立并实施HACCP计划 • HACCP计划必须遵守7个HACCP原理 • 应包含影响食品安全的所有关键控制点 • 工厂应验证其HACCP计划 • 食品安全检验局在没有审核其HACCP计 划前不认可工厂的HACCP计划。
对进口鱼类和鱼类产品的特殊 要求-记录
• 进口商应保留证明本部分(a)(2)(Ⅱ)段 中所述的必须步骤的操作和结果的英文 记录,这些记录应符合§123.9条款。
对进口鱼类和鱼类产品的特殊 要求-符合性的评定
• 应有证明说明所提供的进口到美国的鱼 类和鱼类产品是在符合本部分条件下加 工的,如果进口的鱼类或鱼类产品是没 有按等同于本部分对国内加工者的要求 而加工的保证,这些产品将需要严加检 验或者不予进口。
书面验证程序
(A)从国外加工者中获得本部分所要求的 与提供进口的特定批鱼类或鱼类制品有 关的HACCP计划和卫生监控记录。 (B)从一适当的外国政府检验机构或权威 性的第三方获得一连续的或分批次的证 书,以证明进口的鱼类或鱼类产品是现 在或过去根据本部分要求加工的。
书面验证程序
(C)对国外加工者的设施进行有规律地检 查以确保进口的鱼类或鱼类产品是根据 本部分要求进行加工的。 (D)对国外加工者的英文HACCP计划副本 及来自于国外加工者的关于进口的鱼类 或鱼类产品是根据本部分要求进行加工 的书面保证书保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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