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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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是古罗马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是古罗马的标志性人物,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是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继承了自斯多葛学派传承而来的理性自然法观念,并加以升华和贯彻,同时特殊的社会政治背景又为其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他一生致力于政治实践,秉持自然理性、毒性自然正义,形成了西塞罗一生思想脉络的主线,创造出国家这一定义,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他对当时的罗马时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对当时的法律思想注入了新的法律元素。

一、西塞罗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

西塞罗生活在罗马时代,那个动荡的社会背景铸就了西塞罗思想的直接原因。罗马时代的辉煌成就都是建立在战争的基础上,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的对抗,在那样貌似繁荣而稳定的表象下塑造了西塞罗的特殊地位。诚如所言,“战争和对帝国的统治要求突出某些个人的地位,而且随着危机的发展,这些个人的地位势必一天天的战胜越来越虚弱的限制规则”。①在当时,对宪制的违背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整个罗马被推向了战争的边缘。虽然周围的生活环境起着很大的影响,但个人的努力还是仍不可忽视的。由于希腊文化的丰功伟绩,使得许多学者热衷于对它的研究。西塞罗也不例外,在很小的时候就受到了希腊文化的熏陶,接触到了著名的希腊哲学派别伊壁鸠鲁学派、学院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哲学思想,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他的法律思想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这点的变化。

二、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1.共和思想

西塞罗界定了国家的概念,即“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某种随意聚集在一起的人的集合体,而是大量的民众基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微利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②西塞罗认为人们组合成国家一方面是人处于天生喜好群居的自然习性即社会性聚集在一起,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订立协议建立起来的。在关于建立国家的目的上,一切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应得到保护,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即使是用于国家公共事务也不行。

在西塞罗看来,国家及时政治共同体、道德共同体、利益共同体,也是法律共同体。他认为王政、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政体都不是最好的。因为每种政体都存在着固有的缺陷。

①[意]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黄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84.

②[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9.

在王政下,其他人都被排除在公共立法和协议之外;在贵族统治下,民众未必能享受自由,当他们被剥夺了参与任何公共协议和权力的可能时;当一切都按照人民的意愿进行时,不管它如何公正和温和,但公平本身仍然是不公平的,不存在这任何地位等级。但在这三种政体中,西塞罗认为王政是相对优越的,但是它最为担心的是当国王不公正时,很容易接近于最不好的政体。这些政体因为自身的缺陷很容易导致国家的不稳定。所以西塞罗推崇由这三种国家体制均衡混合而形成第四种国家体制。西塞罗这样做的理由是:“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高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判断和欲求。”①

混合体制理论是西塞罗国家政体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在混合体制下,国家包含着可以说是卓越的王政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委托各显贵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和决定。每种因素都稳定地出生于自己的位置,互相协调,长久保持各自的品质,不会毁灭。西塞罗的共和国理论是以罗马共和国为原型提出来的,因此可以说既是对罗马共和国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对罗马共和国的超越。他所提出政体的分类标准,即关于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这一标准与其关于共和国定义的论断也是相互印证的。

2.自然法理论与实在法理论

有学者认为,“西塞罗在他的《论法律》中一个贯穿始终反复强调的一个根本观念,两种法律概念之间的必要张力:神界的永恒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并通过神人共享的理性而建立了两个世界之间可以沟通的桥梁”。②在其著作中,西塞罗将法分为了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对两种类型的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他在西方自然法学说的发展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西塞罗对于自然法的定义,认为它是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地、适用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在他的理论体系中,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其作用远超人类所制定的法律。自然法以独特的惩罚方式,以一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带有神秘色彩的惩罚方式,给人们以更大的威慑力,从而在源头上杜绝了违法犯罪行为。西塞罗把自然法和理性联系起来,利用理性论证了人的平等。一切人都是平等地,人的平等是基于理性的平等。理性为人所特有,而且为所有的人共有。人与人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差别的,如果有差别的话,那么,“人”的定义就不可能适用于一切人。因此,西塞罗认为,人与人是平等地。

①[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沈淑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75.

②刘敬东.两个世界与理性主义:柏拉图、斯多葛派与西塞罗合论[J].现代文学,2001,4.

他“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而是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司考深深的扎根了世俗的现实生活之中。”①从此,自然法真正地进入到了法律的领域,哲学家的自然法转变成为了法学家的自然法。

在实在法的理论上,西塞罗也提出了属于自己的政治理论体系。他指出,没有哪一种生物像我们互相之间如此近似,如此相同,因此提出了在立法上,公民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还是民主政体都不能确保公民政治权力上的平等,自由也不可能存在。自由对于人而言,是一切事物之中最重要、最美好的,甚至对于野兽也是如此。在执政法上,法律应该具有至上权威。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会、种族、整个人类,也就不可能存在整个物质自然界和宇宙本身,但是权力应该是合法的。在司法上,西塞罗主张,司法审判活动应该坚持审判公开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西塞罗的这些观点,汲取了斯多葛学派的精华,但是并非是简单的承袭,二者在思想主旨方面是有着本质的区别。通过西塞罗的不懈努力,斯多葛学派的理性主义哲学最终在罗马文化中生根开花,并直接创造了辉煌的罗马法。

3.宗教法思想

古罗马是一个崇尚宗教的国家,宗教祭祀和宗教活动成了国家生活和人名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塞罗的神学立场与他晚年的哲学立场是一致的。一方面,他抱着学院派怀疑主义的态度对以往的神学观点进行研究,运用以往希腊哲学中理性神的思想对传统的神人同姓同性论为特征的希腊罗马宗教进行批判;另一方面,他又站在有神论的立场上,批判以伊壁鸠鲁学派为主的无神论思想。”②在这里,可以看出西塞罗对于宗教的重视与对自然法的极力推崇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宗教法中至尊的神明与自然法中至高无上的理性作为各自思想中的统治者在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上也是一样的。西塞罗认为人们不但要崇拜神,而且要崇拜那些因其所具有的优秀品格而被神化了的凡间之人,以及他们因之而上升为神的品质,并且要为他们建立神殿,因为所有善者和勇者的灵魂都是神圣的和永恒的。

另外,西塞罗赞同了古罗马伏案与继承的法律,它主张祭祀责任同财产继承相联系,认为宗教仪式的义务应有财产继承者承担。同时,西塞罗是一位崇尚实用主义的政治家,他的神学思想是完全服务于他的社会政治思想的,在他对罗马古老传统习俗的回顾和倡导中流露出来的是强烈的爱国心和怀旧心理以及对现实的不满,并寄希望于以宗教这种方式来净化人们的灵魂,增强整个民族的凝聚力,进而达到挽救岌岌可危的罗马共和制的目的。

①齐延平.论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J].法学论坛,2005,1.

②王晓朝.论西塞罗的神学立场与宗教态度[J].清华大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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