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包装和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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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质地松软的载体如沙灰墙、泥土中的 血痕的提取:将血痕尽量全部提取并尽可能少 混带载体物质。如沙灰墙上的血痕只能刮下送 检,刮下的时候应尽量将全部血痕刮下不混或 少混沙灰;同时需在附近提取空白沙灰检材一 并送检。泥土上血痕尽量挖出带血的完整土块, 勿使土块破碎,包装勿挤压冲撞。 5.1.5 凶器上血痕的提取一般尽量整件提取, 如凶器较大可按在较硬载体上的血痕提取法提 取血痕,记录提取部位并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 检。
黄静案 根据《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 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国家标准的强制 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案发后黄静生前的体检 表等档案资料证据在第一时间予以封存及保全。 令人遗憾的是,公安应作为而不作为。 根据《GA/T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 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国家标准的强制 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尸检解剖提取的黄静心 脏器官检材妥善保存、保管。令人遗憾的是, 公安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
(三)唾液斑 唾液斑 唾液斑常见于现场遗留的烟头、烟斗、口香 糖、瓜子壳、吸管、饮料容器、咬痕、牙签、 牙刷和信封口与邮票背面等处,肉眼观察没有 明显特征,不易发现,可将可疑物品送实验室 检验。 (四)皮肤及其他脏器组织碎块 皮肤及其他脏器组织碎块 在斗殴、凶杀等暴力犯罪案件中,可在被害 人或涉案人员指甲缝中发现对方的皮肤组织, 也可在凶器、致伤工具上发现伤者的组织脏器 碎块。交通事故中可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死、伤 者的组织脏器碎块。
5.1.3 光滑水泥地面、铁木器具、漆面上、玻璃上、 陶瓷、塑料、光洁的金属物品等质地致密的载 体上的血痕检材除附在较小、易于提取的物品 上可以整件包装送检,否则均需要擦拭或刮取。 擦拭方法是根据血量的多少,准备适当大小的 纱布块或纱线,用蒸馏水浸润(不要留多余水分) 后仔细擦拭血痕,将血痕全部转移至纱布块(线) 上,阴凉处晾干。记录提取部位后包装送检, 并同时在血痕附近的空白载体上用同样的方法 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检。
5.1.6 身体上附着的血痕的提取,在皮肤表 面的血痕可以用纱线转移提取;如在指甲缝中 的血痕可将指甲小心剪下送检并同时将无血的 指甲剪下做空白对照;附着在头皮上的血痕可 连同头发剪下。 5.1.7 有关人员的对照血样的提取,可从耳 垂、指尖或静脉取血0.2mL,装入消毒试管内 并加少量生理盐水,做好标签;同时取0.2mL 血液直接涂于干净纱布上,阴凉处晾干做好标 签后送检。 5.1.8 在尸检时提取尸体血样,未腐败尸体 取心腔血,腐败尸体取末梢静脉血3~5mL, 装入消毒试管内;同时提取血液1~2mL涂在 纱布上制成血斑。
(二)精斑 精斑 性犯罪必须常规提取受害人阴道拭子,现场 的精斑可出现在受害人衣裤、卫生巾、被褥、 手帕、卫生纸、草席,及受害人腹壁、大腿、 阴毛等处。精斑的形状不规则,颜色因附着物 不同而有所差异,在白色的衣裤或床褥等布类 物品和卫生纸上,呈淡黄色不规则型,周边颜 色稍深,触之较无斑痕处更硬。浓稠的精斑呈 灰白色糨糊状痂块。深色布上的精斑不易发现, 在质料松软的深色布料上的精斑,触感发硬明 显。精斑在紫外线灯光下呈银白色带淡紫晕的 荧光。受害人对案件发生过程的描述对发现精 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情况 可对重点物品进行重点观察搜寻,迅速发现精 斑。
二、检材的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 存与送检》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 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 强制标准。
黄静案 根据《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 取、保存与送检》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 安机关应对案发现场遗留的黄静生前所穿的内 衣裤物证检材依法进行提取、保存与送检。令 人遗憾的是,公安应作为而不作为。 根据《GA/T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 GA T169 1997 取、保存与送检》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 安机关应对案发后姜俊武的阴茎及所穿的内裤 进行细胞学等检查,并对该内衣裤物证检材依 法进行提取、保存与送检。令人遗憾的是,公 安应作为而不作为。
第十一章 法医物证检材的提 取、包装和送检
目的要求: 目的要求: 一、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概念、类型及 特点。 二、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 包装、保存和送检的原则与方法。 三、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和基 本要求。
目的和要求: 目的和要求: 一、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概念、类型及 特点。 二、掌握法医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 包装、保存和送检的原则与方法。 三、掌握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和基 本要求。
黄静案 根据《GA/T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7 -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50-1996机械性 窒息尸体检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应 对黄静尸体检验坚持“三结合”的原则(必须与现场 勘查相结合;必须与特有的暴力损伤痕迹相结合;必 须与全身系统剖验相结合的原则)来鉴定死亡原因及 死亡性质。而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应作为而不作 为(即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且先后用《GA/T170- 1997猝死尸体的检验》)中的风湿性心脏病猝死、冠 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猝死、肺梗死猝死来轮番解释 死亡原因,严重违反了尸体检验必须坚持的“三结合” 原则)。
黄静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 查规则》的规定,就黄静裸死案而言,公安机 关“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 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 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 根据《GA/T150-1996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黄静是 否死于机械性窒息进行现场勘查,应对黄静全 身特有的抵抗伤、搏斗伤、外来暴力伤痕迹进 行明确诊断。而令人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应作 为而不作为。
Edmond Locard “每一次接触都会留下痕迹”。 每一名刑事罪犯都会把某种东西带到犯 罪现场,也会把某种东西带离犯罪现场。 “睁大眼睛,闭上嘴巴,双手插袋”。 考古学观念对现场勘查很有用。 寻找不应该出现在现场的东西。
(一)血痕 血痕 薄层血痕,为褐色斑痕,局部量大的血痕形 成暗褐色血痂。血痕常可见于现场地面、墙面、 墙角、家具、衣服、鞋袜、被褥、蚊帐、凶器、 石块、砖头、泥土、木棒、工具、窗台、窗玻 璃、门把手、水龙头开关、植物叶茎表面、头 发、指甲缝等处。对于作案人处理过的现场, 应特别注意观察家具脚、缝隙,家具下的地面, 家具挡住的墙角,木板缝隙,垃圾桶内外壁、 桶底,照明不好的地面,墙面等地方。仔细观 察现场和嫌疑人住所找到的各种刀具、工具的 凹槽、缝隙,鞋底和鞋面缝隙。对交通肇事逃 逸的车辆,仔细观察轮胎、车底盘、挡泥板、 撞击变形处附近等隐蔽部位。
5.1 血液及血痕的提取 5.1.1 各种纺织物品上的遗留血痕,小件的可以整件 提取;如不便整件提取或血痕附在较大件的物 品上可以将血痕剪下送检并记录其所在部位, 同时剪取血痕附近的空白织物一并送检。 5.1.2 树叶、草叶、禾杆等小件载体上附着的血痕均 可以整件(应有空白处)提取送检。较大的木质 类载体上的血痕,可根据载体的情况采取切削 薄片状部分或锯掉端、角处等方法提取有血部 位的检材。
5.1.10 冰雪上血痕,提取带血的冰雪 块,放在纱布上待其融化,干燥。 5.1.11 提取血痕检材的数量,作为物 证的常规血痕量应有3~5cm2(血液3mL); 对于酶型或血清型的检验应尽量在一个 月内送检,血痕量应不少于1cm2。 5.1.12 在发生案件现场留有尚未干固 的血迹,可取少量血迹加入生理盐水中 以便提取血细胞。
5.2 精斑的提取 5.2.1 衣物、被褥等各种织物及卫生纸上遗 留的可疑精斑提取的方法与相同载体上血痕的 提取相一致。注意做好记录并提取空白检材。 5.2.2 被害人阴道内外的精斑的提取一般用 纱布块(也可以使用棉球)擦取。纱布块不要太 大,提取时需注意先外后内,分段提取。先擦 拭外阴部的斑迹,阴道内由外向内直至后官窿 部位分三段用纱布吸敷检材。检材提取后于阴 凉处晾干,做好记录后送检。也可以用刮板或 玻片刮取流出的精液,自然晾干。棉球提取的 阴道内精液也可涂在洁净玻片上晾干,做好标 记后送检。在医院冲洗阴道时应收集最初的洗 液,装入洁净瓶内,经纱布吸干备检。
4.4 提取的检材必须详细登记:案件名称;提 取地点及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数量、 形状、颜色;提取人;保存方法。 4.5 检材提取者必须戴手套持洁净器具,如刀、 剪、镊子或竹木类工具等取材,禁止赤手触摸 检材。 4.6 凡是从各种载体上提取的检材,均应提取 检材附近的空白材料。 4.7 提取的新鲜体液保留部分尽快检验,其余 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人体组织应干燥或冷冻 保存。
5.3 唾液斑提取 . 5.3.1 新Leabharlann Baidu唾液的提取:让提供唾液者 清水漱口后目视酸性果品,待唾液自然 流出1~2mL,收集在洁净的试管或小烧 杯内,置冰冻保存,做好标记。 5.3.2 唾液斑提取,按5.3.1法将提取的 唾液用纱布吸敷后自然晾干。唾液供者 清水漱口后取5×5cm2纱布块放入口中待 其浸湿后取出晾干,装入物证袋。
物证检验的基本过程包括从发现检材到 检验、做出鉴定结论的全过程,主要分 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在案件勘查 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完成,通过对案件发 生现场,犯罪嫌疑人住所、活动场所、 衣物、用品等进行勘查,对发现的检材 进行观察、记录、拍照、录像并制定恰 当的采集、保存方案。
第二阶段为实验室检验鉴定,这一阶段 是对现场收集的可疑样品及举证需要的 参考样品进行检验,重点解决个体识别, 即判断现场采集的法医物证检材来自何 人。
黄静案 根据《GA/T168-1997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公安机关应对黄静死 亡的时间进行法定的科学鉴定。令人遗憾的是, 公安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7月2日出 具的(2004)第066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 心法医学鉴定书》确认,黄静于2003年2月24 日凌晨三时死亡,从而也就确认黄静死亡时, 姜俊武就在案发现场。
第二节 检材的特点
法医物证检材包括人体各种体液与组织, 具有容易变性、变质、降解和腐败的特 点。
第三节 检材的发现和提取
一、检材的发现
现场勘查过程中,全面仔细搜寻检材非常重要。 发现检材,第一时间原位拍照或拍摄录像资料, 结合测量、绘图等手段详细记录现场原始状态。 在进行详细记录后,方可移动和提取检材。 应力求做到全面、充分和仔细。 要注意改善照明条件,仔细观察拐角、缝隙等 隐蔽部位。
5.2.5 涉嫌强奸的案件在送检精斑时需 提取被害人、嫌疑人及有关人员(丈夫)等 的唾液一并送检。提取唾液的方法是令 被提取人用清水漱口后将一小块 (5×5cm2即可)纱布放入口中,待其被唾 液浸透后取出,阴凉处晾干,记录姓名, 送检。 5.2.7 对强奸案的嫌疑人可以用湿润纱 布或棉拭子擦拭阴茎或少量生理盐水冲 洗阴茎,(洗液收集在广口瓶内或用纱布 吸敷干燥)装入物证袋。
(五)毛发 毛发 毛发本身可自然脱落,也常在案件发生过程 中被外力拔脱。毛发呈细丝状,当环境中存在 形态类似物或毛发存在部位颜色与毛发接近时, 发现毛发比较困难。在暴力犯罪案件,毛发常 遗留在案发现场地面、床褥、家具、凶器等处, 也可见于受害人手中。强奸案件中,毛发多见 于现场床褥、沙发,及受害人阴部、内裤、外 阴和大腿间。盗窃案件则常见于窗、门等进出 通道上。蒙面抢劫案件,用于蒙面的套头用品 中常能发现毛发。在寻找毛发时,良好的照明 条件更有利于发现毛发。
第一节 概述
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 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 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
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 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 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 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 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 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法医学 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 材(简称检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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