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行业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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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行业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发展普惠金融”提出了明确要求。互联网为普惠金融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市场,以更低的中间成本和更便捷的操作服务让社会不同群体受益于金融服务,尤其是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与欧美国家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相比,P2P借贷在中国衍生出了更多的商业模式,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机制已不再适用,同时P2P网络借贷的多重特性和模糊定位也导致对其的市场监管陷入困境。

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设完善;从平台运作实践来看,品质良莠不齐,平台的资质难以界定;从监管的有效性来看,由于平台运作交易虚拟化,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都被弱化,更有甚者利用平台进行自融资、网络高利贷、金融诈骗,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由于P2P网贷平台只是向资金借贷双方提供的一个交流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这种横跨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特殊身份使P2P网络借贷的身份归属和监管主体更难明确。

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形式,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其运行仍在法律边缘。目前,全国范围内唯一可以遵循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下三种行业发展规范:第一,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P2P网贷平台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第二,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2013年12月,上海市网络借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制订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要求联盟内企业共同监督执行。虽然各地都已开始探索制订规范,但目前全国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因此,明确监管主体。将其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细化监管措施,保障借贷双方资金安全、平台交易信息披露和借贷双方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给予具体的监管措施。另外,还可以建立全国性的、自律透明性强、能够代表P2P网络借贷平台共同利益的行业协会,从而更好地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良性竞争,在保持行业创新能力的同时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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