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司增值税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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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杭财〔2016〕26号

关于规范公司增值税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公司税务管理,降低企业税负,规避税务风险,现对公司增值税管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取得管理

1.各单位应在业务发生后尽快取得发票,经办人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7日内到财务报销,滞后报销而造成的后果由经办人承担。

2.简易计税项目一律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固定资产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应重新开具,若重新开具存在困难的应及时报销,财务按照进项税额转出程序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报销,将导致该张票在公司税务申报系统中无法认证,显示为滞留票,存在税务风

险)。

3.一般计税项目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的经济业务需取得发票的,应分别工资、社保等职工薪酬部分应取得普票,管理费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分包发票开具信息管理

1.分包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规范填列为“建筑服务”或“工程服务”;安装合同统一填列为“安装服务”或“建筑服务”;土地平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园林绿化、搭建脚手架、爆破、矿石穿孔、场地清理等统一列为“其他建筑服务”或“建筑服务”。

2.分包单位提供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中“购买方”、“销售方”信息必须完整、准确,否则经办人员或财务人员不得接受。发票中购票买方信息应为杭州公司开票信息或集团公司开票信息(集团名义统一核算纳税的项目,如有),销售方信息必须于纳税人资格等级信息一致。

3.发票“备注”栏信息,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所在区县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必须与项目主合同中项目名称一致,不得简写,否则存在不能差额预交的风险。运输发票、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发票、保险发票等特殊备注要求见附表《增值税发票备注要求表》。

(三)发票审核管理

1.加强发票信息审核

审核发票金额是否与当期结算金额一致;发票内容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实际交易内容一致;发票“购买方”信息与公司开票信息一致,且购买方开票信息是否完整;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所在区县和项目名称”,且项目名称是否与业主主合同项目名称一致;分包单位是否开具劳务差额发票代替分包发票;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是否为零税率发票;发票“销售方”名称是否与合同约定结算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名称一致;发票是否正确加盖印章(发票专用章不得重复加盖,印章必须清晰,印章上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和销售方信息一致,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2.加强发票真伪审核

加强增值税发票真伪审核,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虚开风险大,且不容易发现),对单张票面金额3000元及以上的发票,建立发票查询审核登记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打印,报销时作为凭证附件留档;对于增值税发票销售机关与开具方注册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的税务机关不是企业劳务发生地或注册地的,应尤其重视,发票套开、虚开风险更大。

(四)发票传递管理

1.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发票用于差额预交时,同步将用于差额的分包单位发票扫描件传公司税务中心。分包单位发票票面

税额应对应“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原则上应保证该科目每月借、贷方发生额相等,即月末结平。要求只有用于差额预交的分包发票才能从“其他应收款-待确认进行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销项税额”科目,避免纳税申报时出现纳税申报表和账面数据发生额的不一致。

一般计税项目,验工计价入账时,同步将分包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传公司税务中心。分包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为避免各单位做账不及时,给汇总申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将增值税财务转账方式由“自下而上”修改为“自上而下”的方式,公司税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发票数据对应编制《汇总纳税结转表》清单,月底前上传梦龙群共享,各单位根据公司税务中心统计的数据复核本单位账户处理及数据是否正确。

2.各单位(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应在每月月底,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邮寄杭州公司税务中心,由公司汇总申报(由集团公司抵扣的专用发票邮寄集团公司税务中心)。

3.各单位发票传递过程应分别建立《分包队伍发票移交登记台账》、《增值税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销项),在发票传递环节应及时做好登记签认。

(五)发票列账

1.各单位应坚持先审核、再审批、后列账的原则。取得的发

票必须符合税法及抵扣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发票坚决不予列账。

2.各单位应及时足额取得发票(尤其是分包发票),否则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为使财务账面及时反映项目真实债务情况,可在应付账款-暂估列账科目列账,当取得发票后调整转入应付账款-(单位)科目,未取得发票前,对分包单位债务不得列入应付账款-(单位)科目,不得支付资金。

为加强对各单位取得发票管控,公司各部门在审核成本1.0/2.0系统时,对未上传发票的结算流程将不予审批(包括分包结算、租赁结算等),各单位发起结算流程时,应取得发票并上传发票扫描件。

3.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如不能抵扣,必须账务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直接列支成本。

二、合同管理

1.各单位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转发中国中铁关于公布工程项目常用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的通知》(隧法律函〔2016〕401号)规定的合同范本。为规避“三流一致”带来的税务风险,应在合同范本条款中增加关于杭州公司或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开票并核算的项目)开票信息。

2.在特殊情况下(含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各单位因无法开具杭州公司+项目部名称的银行账户,需要通过集团公司银行账户代付资金的,为规避税务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集团代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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