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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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法典律制度(六)

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

【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

2.债务承担(2011年单选题)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00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约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根据民法典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承担

B.由C公司承担

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承担

D.由B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承担”,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考点2】债务的抵充顺序(P85)

1.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相关链接】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考点3】合同解除(P86)

1.合意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5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多选题)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释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释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典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2014年)

A.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B.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

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如果标的物为可替代物,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买受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因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AB是否正确,值得商榷,但官方公布的答案将其视为正确答案);(2)选项C: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3)选项D: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随时解除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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