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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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浙林资〔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浙林资〔202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一、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蓄积消耗量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其中采取主伐皆伐方式的按批准的面积范围控制。
具体审批要求详见《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二)保障森林经营采伐限额。
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五年总控。
美丽林相改造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限额依照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三)优化森林经营采伐管理。
放活竹林经营,竹林抚育间伐强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积极引导省级以上公益林科学经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可实施连片采伐,最大面积不超过45亩。
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的林分,采伐强度不高于5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3。
结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
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证的林地经营权人,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
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若权证中未明确林木所有权的,需补充提供相关协议。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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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9061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31.png)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138号1989年5月31日)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凭证采伐是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止乱砍滥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
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采伐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下同),按《森林法》的规定,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严禁无证采伐。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业部规定统一格式(格式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编号要反映省、地(市、林管局)、县(林业局、国营林场)别。
采伐许可证一式三联。
用于作业单位的执照联,必须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专用章。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关核发。
分户经营林木的地方,要逐步做到以村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机关的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发放。
发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和专用名章发证,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发证。
四、发证机关对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森林法》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收取林业采伐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自定。
五、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和发证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计划指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7fea38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86.png)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浙林资[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林资〔2014〕4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是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柯桥、宁海、景宁及临安5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签署意见,于8月20日前报厅审批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2、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浙江省林业厅2014年7月17日附件1浙江省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开展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办资字〔2014〕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集体商品林和自然保护区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
一、充分认识必要性(一)基层林农对于深化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农取得了林权证,拥有了林木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基层林农、经营大户和竹木企业主都希望改革现行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赋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
(二)市场经济规律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
我国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对公益林,已有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对森林经营者予以经济补偿,主要追求生态效益,应予以严格保护;而商品林则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森林经营者充分发挥自主经营权,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节,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使商品林的市场属性得到充分发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e52cf3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24.png)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闽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为做好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衔接,经研究,对2019年3月12日印发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19〕2号)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的规定进行。
”删去第二款。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坡度小于等于30度的人工商品林单个伐区或相连伐区一次皆伐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公顷,坡度大于30度小于等于35度的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大于35度的森林不得皆伐。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加快推进”,并将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内容对调。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因不适地适树造成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郁闭度在0.3-0.5的中幼和近熟人工用材林,经评审备案后,可按低产林进行改造,省属国有林场的,经设区市林场管理部门组织林业专家评审通过报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备案;其它权属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专家评审通过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抚育和更新”修改为“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原第二款依序调整为第三款并修改为“因教学科研、有害生物防控、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确需采伐的生态公益林,可以依法采伐;采伐省属国有林场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采伐其它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国有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领域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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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苏林政[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林政[2009]12号)各市林业(林牧业、农林)局:森林采伐管理是我国林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林业局高度重视,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8]26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林资发[2009]67号)文件,原则同意《江苏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将我省溧阳市、盱眙县、新沂市、宿城区列为“国家林业局第一批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市、区)”。
为了尽快启动并积极稳妥地做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森林采伐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林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拥有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渴望明晰的经营权和处置权。
建立与现代林权制度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管理新机制,对释放林业生产力,实现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不仅关系到森林经营者的权益,还关系到林区的生态安全和林业的健康发展。
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办法对保障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市林业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为主线,统筹兼顾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以森林资源数量增长、质量提高、结构优化为目标,不断创新经营和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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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3〕29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3〕674号),为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的有关规定,公布了我省已经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核的第三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现将有关名录转发给你们。
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更新土地储备机构名录。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名录以外的机构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增加土地储备信息模块,对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监管。
名录内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将纳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各类融资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
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部门共享。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9日附件:江苏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第三批)序号名录代码地区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批准单位批准文号行政隶属1TC320102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玄武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1513-4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玄武分局2TC320104南京市秦淮区南京市秦淮区土地储备中心67130574-5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秦淮分局3TC320105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416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邺分局4TC320106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鼓楼区土地储备中心55550549-1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鼓楼分局5TC320113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储备中心67494647-6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6TC320114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土地储备中心58943431-0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宁编字[2013]11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台分局7TC320151南京市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8969-5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浦编字[2013]15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8TC320152南京市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06709109-0南京市六合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六编字[2013]2号南京市国土资源局9TC320211无锡市滨湖区无锡市滨湖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75-7无锡市滨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锡滨编[2005]12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10TC320251无锡市无锡市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30689-6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锡编[2005]28号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11TC320351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654788-4徐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徐编复[2012]30号徐州市国土资源局12TC320551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9169-4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苏编发[2013]07号苏州市国土资源局13TC320552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46695697-9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工[2000]63号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14TC321151镇江市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46866339-5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复[2008]23号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88f92d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5.png)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苏林办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苏林办政[2006]1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森林、林木采伐监督,全面推行从事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和采伐审核审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国发[2001]2号和苏林政[2005]1号、苏林办政[2005]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5年10月举办了两期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技术骨干参加的全省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并对参加培训的同志进行了考核。
根据培训考核结果,经研究,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汤其明等177名同志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持证上岗的重要性,要将取得上述两证的同志优先安排到采伐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管理岗位上工作,发挥他们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从2006年开始,全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持证上岗人员必须钻研业务,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履行岗位职责。
三、每年第二季度由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取得两证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我局备案,省局负责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取得两证人员进行审查。
对审查不合格的,由我局收回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取消其上岗资格。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9〕30号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9〕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10ac3a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bd.png)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9〕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4月23日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培育,提高公益林森林质量,规范公益林的采伐(包括采挖,下同)经营活动,依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包括列入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称为重点公益林),以及除重点公益林以外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确定的防护林和特用林(以下称为一般公益林)。
第三条公益林内林木以严格保护为原则,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重点公益林内林木禁止采挖。
第四条公益林内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量不得突破当年度公益林采伐限额,并按许可证内容进行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内实施皆伐作业的,应当在完成采伐的当年或次年,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章抚育采伐第六条公益林自幼林郁闭起,到主要树种实施更新采伐前,可以进行抚育采伐。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四川省清理灾害林木和灾后重建用材采伐限额的函-林函资字[2008]15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四川省清理灾害林木和灾后重建用材采伐限额的函-林函资字[2008]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367a3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57.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四川省清理灾害林木和灾后重建用材采伐限额的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加四川省清理灾害林木和灾后重建用材采伐限额的函(林函资字〔2008〕1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我省年初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林木清理及灾后重建用材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请示》(川府〔2008〕16号),由国务院批转我局研办(办1444)。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同意增加你省森林采伐限额1572.96万立方米,出材量786.48万立方米,并等量增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其中:2008年采伐限额943.78万立方米,出材量471.89万立方米; 2009年采伐限额629.18万立方米,出材量314.59万立方米。
所生产的木材要优先保障灾后重建用材。
为保护森林资源,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请你省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此次增加的森林采伐限额为清理受灾林木和重建用材的专项限额,由你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下达,专项使用。
受灾县、市和单位的林木采伐指标要优先用于受灾林木清理,本县、市和单位采伐指标不足的,方可使用增加的森林采伐限额。
二、要将受灾林木的清理与木材生产、森林经营、森林更新、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科学制定清理方案,确保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科学有效开展。
对道路两边、村屯周围、农林交错地带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以及容易引发森林病虫害的区域,要按我局林资发〔2008〕37号文的要求尽快完成清理工作。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清理受灾林木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管理,落实具体措施,做到既能使受灾林木得到及时清理,又不发生乱砍滥伐、哄抢盗伐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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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林资发[2005]217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体系在保障粮食稳产高产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3年以来我局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了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管理试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试点取得的经验和三北地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现场会议的精神,现再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依法采伐、及时更新,功能不减、体系长存”的方针。
二、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
采伐更新所需限额由各地在更新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
限额不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其预留指标中调剂解决。
三、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依法科学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
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渐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强度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伐前更新已达到成林标准的例外)。
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可根据林分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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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林场[1998]08号)各地州市林业局:为了督促国有林场认真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及时更新造林,坚持采育结合,使森林资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省厅每年根据“九五”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计划,是指令性计划。
各地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突破、串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采伐指标的,应由林场提出申请,林场和资源林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把关,报经省林业厅批准下达。
要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制度和采伐管理制度,坚持按计划、按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伐后及时验收,做到凭证采伐率、伐区设计率、伐后验证率达到100%。
坚决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无证采伐和超证采伐。
二、加强林地、林木流转管理1、林地使用权的转让要根据《湖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业厅湘林场[1997]23号《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有用材林成、过熟林林木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暂按下列权限审批:转让林分蓄积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蓄积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转让的林木进行采伐,必须控制在省厅下达的当年林木采伐指标内,不得随意突破。
3、国有林场在办理林木使用权转让报批手续时,除提交申请报告以外,还必须提交伐区作业设计说明书。
作业设计按照原林业部颁发的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内容至少包括:采伐对象的林分现状;采伐地点和方式;伐区活立木蓄积量和出材量;主要技术措施;图面资料。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1bf0115168884868662d616.png)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
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
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
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abbb10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26.png)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泰州、苏州市林业局,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通知》(林场发〔2012〕25号),我省靖江市国家中山杉良种基地、吴江市苗圃国家耐水湿树种良种基地、江都市江都镇国家柳树良种基地被确定为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现予公布。
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要按照《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09〕9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与任务,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指导专家,加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大力提升基地经营管理水平和林木良种产量质量,为推进我省林木良种化和种苗产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关于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的通知》(林场行字〔2010〕42号)要求,认真组织编制《第二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2012-2015年)》,并组织科技支撑专家根据林木良种基地现状和特点,对每个基地进行明确定位,确定发展目标和技术路线,对提高林木良种产量和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基地规划于5月31日前以电子版和文本(一式3份)报送省种苗站。
由我局统一评审并形成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局。
联系人:徐永平电话:************邮箱:*****************地址:南京市定淮门大街22号林业大厦(邮编:210036)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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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7.12.24
•【字号】苏林办政[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苏林办政[2007]5号)
连云港市、南通市、宿迁市林业局:
根据国发[2001]2号、苏政办发[2006]40号和苏林政[2005]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你们三市分别举办了全市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
经我局考试,现对成绩合格的吕飞等90名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请你们按照苏林办政[2006]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上述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岗位使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二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866dcf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3e.png)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3.04.09•【字号】湘林资[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湘林资[2003]12号)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的影响,少数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阔叶树、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松木和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
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坚决制止乱采乱挖树木,乱砍滥伐森林、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通知(附件一)规定,将树木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采挖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加工采挖的树木,必须按照《湖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采挖、加工的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湘林资[2001]25号、32号、42号文件关于活立木采挖、运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001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书》没有用完的,由各市州林业局进行清理登记,并于5月1日前交市(州)林业局进行统一销毁。
(二)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挖。
林木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费用由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4fb6f4669eae009581becfc.png)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的通知办资字〔200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中国国有林场开发公司:现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9]160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附件:“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统一技术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明确编限范围、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测算方法,以及规范林木权属、林分起源、森林分类、树种(组)划分、采伐类型、采伐年龄、龄组划分、生长率以及出材率等技术指标。
第三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试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第四条编限范围在林业用地(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第五条分项限额按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设置分项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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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苏林办政[200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7.12.24
【实施日期】2007.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
员名单的通知
(苏林办政[2007]5号)
连云港市、南通市、宿迁市林业局:
根据国发[2001]2号、苏政办发[2006]40号和苏林政[2005]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你们三市分别举办了全市林木采伐管理培训班。
经我局考试,现对成绩合格的吕飞等90名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颁发《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请你们按照苏林办政[2006]1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上述人员的资格管理和岗位使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第三批取得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更新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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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