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业电价政策解读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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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电价是我国销售电价分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我省趸售区尚未实行大工业电价,造成县公司营销人员对大工业电价知识和营业操作要求的不了解、不熟悉。为此,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集中开展县公司大工
业电价政策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公司系统全资、代管县公
司各级营销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一是大工业电价政策及用电业务知识;二是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相关业务操作。
趸售区执行大工业电价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开展业务培训,暂没有开展客户用电情况现场核实和电价政策宣传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山东省公司会统一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全省步调一致,口径一致。
大工业电价政策解读
、大工业电价政策依据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1975 水
电财字第67 号)、水利电力部对《电、热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76 水电财字第19 号)。
(一)大工业电价应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熔、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
列用电。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
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
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维修业务的用电。
2 .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
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用电。
4 .工业试验用电。
5.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二)电价构成:大工业电价包括基本电价、电度电价
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根据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
的电费。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具体对哪类用户选择哪种计算方法,由电网局或省、市、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规定。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凡以自备专用
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
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瓩数(瓩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水利电力部对《电、热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
复(76 水电财字第19 号):
凡按按最大需用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实际抄见瓩
数小于核定数时,如为计划用电所致,可按实际抄见瓩数计
算,否则,应按核定的瓩数计算;实际抄见瓩数超过核定数或计划分配的负荷时,超过部分加倍收费。
二、大工业电价有关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基本电费计收规定如下:
第八十四条基本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三十分之一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第八十五条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
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
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第二十三条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
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
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
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
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
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制电
价计费;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应保留用户减少(原)容量的使
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
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四条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
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
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
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
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
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
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 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 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
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
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
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
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