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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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将呈增长趋势,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研究,有利于推动和引导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文章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监管

一、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及特征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1年发表的《改进企业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将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义为: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未被公认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的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4月推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该报告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征:

(一)自主决策性

这一特征是相对强制性信息而言的,强制性信息是企业不得考虑成本效益而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国家对其内容和形式都做了统一规范,企业只能遵照执行。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一种自主性决策行为,它是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披露的信息。对这些与信息使用者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是选择披露还是不披露,以及选择何种披露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重要性的判断和成本效益的比较。换而言之,企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拥有自由裁量权和决策权。

(二)内容多样性

自愿性信息一般包括公司的背景及战略信息,关键性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及分析预测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内容。这些重要内容从空间范围来看,既有内部环境信息,又有外部环境信息;从时间范围来看,既有既定的历史信息,又有对未来的预测信息;从披露形式来看,既有定量信息,又有定性信息;从计量方式来看,既有货币计量信息,又有非货币计量信息。自愿性信息的多元化特征,决定了它在内容上具有相对广泛性和多样化。

(三)形式灵活性

自愿性信息从国内外实践来看,最常见的披露方式是运用文字和表格;有时为了说明有关项目的发展趋势,还常常使用坐标图、圆形图和柱状图等各种图表

形式。其披露的载体包括:年报、中报临时报告、新闻发布会及与机构投资者的沟通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灵活性与内容多样性是相对应的,多样化的内容需要灵活的披露形式。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

1.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待提高

信息披露不真实是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

2.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待提高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投资者往往也没有途径或准确的资料去评估一个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所以,部分上市公司只公布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而对公司不利的信息只字不提。且倾向于披露一些定性的信息,而对定量的具体信息一般不愿意披露,因为投资者对这些信息更为敏感,一旦不准确,上市公司遭遇投资者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待提高

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目前,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

4.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披露的内容是有效的,即内容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股价波动密切相关;二是其形式是有效的,即必须重点突出,浅白易懂。提高有效性,要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避免滥用专业术语及搞数字和文字游戏,以繁杂的信息掩盖问题的实质,导致披露信息的可读性不强,质量不高。

(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程度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正向关系。但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国有股所占比重过大;第二,股权过度集中。

2.管理层披露意愿薄弱

管理层披露意愿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着直接的关系。有的公司认为信息一旦公布就会成为公共物品,所有人都能享用,并且公布后也不一定能够增加公司的收益,这就降低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还有的公司甚至怕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而招致资者的诉讼,所以,披露时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无多少实际价值。同时公司超额利润的披露会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再加上我国的整体市场诚信和透明度不高,所以,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意愿普遍不高。

3.监管部门监控不足

为使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具有可靠性,防止其利用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对这一环节的监管十分重要。但目前,我国监管力度不足,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相关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使得许多上市公司钻了法规的漏洞。由于监管不严对违规披露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成本低未能有效遏制其不规范的披露行为。

三、对加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

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依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加强。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应做到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防止其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积极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改进,使外部投资者可以获取更多关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及相关信息,帮助其进行恰当的信息识别和正确的投资判断;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健全双方的契约条款来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代理权争夺功能以及资本市场的收购兼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外部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的与信息生成处理有关的内部控制程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二)引入第三方强化机制

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保障,应考虑引入审计、法律等第三方强化机制。在存在代理冲突和市场缺陷的情况下,寄希望于上市公司自动披露高质量的自愿性信息是不现实的。因此,应考虑引入审计、法律等第三方保证和惩罚机制来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在审计方面,可要求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时进行适当审计,审计内容应包括原始资料的可靠性、信息产生程序尤其是预算信息的公允性;在法律方面,应引入损失赔偿法律机制来确保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确认损失赔偿责任则需要对错误进行认定。即如果管理层未披露应披露的信息或歪曲披露真实信息,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三)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督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就必须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主要有三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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