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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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创新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随着人类政府模式的出现,公共行政管理就已经作为一种模式存在下来,时代的发展以及不同的社会管理形态和制度,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公务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体系和价值理念都被赋予了不同的涵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基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总结了过去十几年中我国干部管理制度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将“条例”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保障公务员的相关权益,进而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效率,加强和规范相关的管理措施。更重要的是,它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以来干部人事工作经验的总结。

《公务员法》是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要素,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的公务员管理总章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

现如今,大学毕业生们把报考“国家公务员”作为一项首选的毕业取向。一方面反映了《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实现了古人所说“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理想;面向社会招募人才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公务员”岗位本身的价值,打破了过去僵化的资格标准和录用规则、集权化的评估及其程序,从而使得政府部门能够通过审核的方式吸纳社会中的优秀人才。通过严格的考核和综合素质的考评,挑选优秀的毕业生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主要中坚力量,一方面体现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国家提高执行能力的必然要求。

《公务员法》中要求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

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成绩”,体现价值理念的转变,形成新的公务员文化,即以结果而不是程序的正确性来评估管理水平,强调明确的绩效标准和绩效评估考评机制。通过实行公务员管理分权化设置来保障公务员机构的管理层次。

分权化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它既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在组织体制上的分权,又涉及到部门内部公务员管理的权力分散化。公务员管理的分权以绩效为基础。在这一前提下,管理权威不是靠某种特权或规矩来保障自己能使用权力,而是靠令人信服的规划和组织。当然,管理权力的下放需有一定条件,即接受权力者必须提出战略计划并获得上级管理部门的赞同,该计划有明确具体的绩效目标和严格的产出以及结果评估措施。同时,管理权力将定期受到评审,只有达到基线绩效指标者才能继续拥有权力。

同时,《公务员法》也改变了人民大众对于公务员的认知。公务员一再不再是一劳永逸的“铁饭碗”,

有很多条条框框规定公务员的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以及应遵守的纪律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退制;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领取兼职报酬;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对涉及本人及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等的任职回避制;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这样的规定,更加加强了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让每个公务员在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的同时,不忘记约束权利的各项规定,“雷池”不容轻越。从制度上防止出现懒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使对公务员的监督更加规范和系统,也更具操作性。

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公务员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公务员管理迈上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轨道;随着以竞争激励为重点的内在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的加

强,传统干部人事制度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已经打破,公务员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初步显现;在一手抓制度建设的同时,一手抓队伍建设,使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呈现出逐步优化的发展态势。总之,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使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基本实现了由适应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历史性跨越。

一个国家的公务员体制决定着公务员的内容、特点、品质、行动方向和效力。公务员制度的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各种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以往的公务员运行机制与现代公共管理规则有诸多不相适应之处。在录用制度上,终身任用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非灵活性和惰性造成了体制功能失调;具体保障措施和操作程序等缺乏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导致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尚未做到法治化和制度化,而且范围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中层职位,竞争机制并未有效运行于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包括

退休、辞职、辞退制度所实现的更新数量还极为有限,不得不采取大规模人员分流等非制度化且代价沉重的方法。在考核制度上,缺乏客观量化的考核标准、科学的考核方法和专业化的考核人员,难以对公务员的能力和实绩作出准确的评价,考核结果还不能做到既起激励作用,又能有力地约束低效率的行为。

《公务员法》中明确规范了不同类别的公务员选任、委任和聘用方式,健全了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录用、任用和工资制度。实行分类、分等、分级的考试管理办法,以满足不同职位的需要。具体了公务员的处罚和辞退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任用制度,推行公务员合同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公务员职务升迁应主要是通过考绩与内部竞争考试实现,这无疑有利于调动各级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且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凸现了公务员制度应有的内涵。提倡前瞻性能力开发机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培训制度。在能力主义风行的当今,公

务员培训中追求效率已成为主要的导向。公务员培训与一般意义上的干部培训有很大区别,更加强调行政实践所需求的管理素质与技术能力。这要求转变重思想轻技术的传统观念,加大公务员培训的技术、能力比重,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奖励机制,进而明确了公务员的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具体体现了国情与公共管理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际状况与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结合,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有机的结合。在用人环境、用人机制、监督体系上较之前的“规定”都有所突破和创新。

和以前的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从制度设计上建立了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冲破了“官本位”意识的束缚。并建立了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制度,使公务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也可以晋升级别,并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提高待遇。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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