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专题资料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doc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机关处室、直附属机构及所属各分公司(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细则所称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等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在**人事部的指导下,由公司人事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并进行补充或
修订;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四)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经济补偿的管理工作;
(五)牵头制订专项协议等劳动合同附件标准文本并组织劳动者签订;
(六)指导、协调、监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
(七)参与各单位劳动合同纠纷的协调与处理事宜;
(八)负责公司本部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劳动合同具体管理事宜。
第六条公司工会主要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公司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二)审议集体合同文本内容、组织集体合同签订并报地方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调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工会应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律纠纷的协调与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公司人事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以下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工作:
(一)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并报公司审批盖章,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劳动者签收;
(二)组织劳动者签订安全协议、岗位协议等专项协议;
(三)组织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考核,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见报公司审批;
(四)根据公司授权办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手续及经济补偿事宜;
(五)处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纠纷事宜;
(六)及时报告劳动合同重大纠纷;
(七)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妥善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
第三章劳动合同订立
第一节劳动合同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以下条款:
(一)工作岗位、试用期、教育与培训、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二)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与员工在订立的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年限不得少于五年,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约定的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保守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除员工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按照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再与员工约定其他由员工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的一些具体内容或特定事项,可采用签订专项协议的形式明确。
专项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项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专项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上岗协议、安全协议(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哺育假协议、培训协议、医疗期协议、内部退养协议等。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处统一制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公司人事处审定后可以做必要的补充或修订。
第二节劳动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统称劳务用工)和以工作任务或项目承包形式承担用人单位发包任务的人员等,不纳入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范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
第十六条面向社会新招收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一)职前培训。
按照公司规定提前3-7天组织劳动者进行职前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
(二)履行告知义务。
对培训合格拟录用人员,如实告知工
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情况;
(三)了解劳动者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情况,查验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原件并复印存档,组织劳动者如实填写员工履历表;
(四)背景调查。
凡与涉及保密、资金以及有资质条件要求等重要岗位(如两级机关管理岗、**库管理岗、加**站经理、计量员、核算员等)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事前进行相应的信用、品行和资质条件的背景调查。
(五)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员工手册》发给劳动者,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
(六)签订合同及返还。
用人单位在员工上岗7天内将其基本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15天内组织员工在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上签字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盖章,30天内将其中1份劳动合同书返还员工并由员工签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调入员工或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程序:
(一)员工报到当天,公司人事处查验调入员工的身份证件、原单位调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党组织和工会介绍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效证件;
应届毕业生须查验身份证件、就业报到证、学历(学位)证书、党组织介绍信、户口迁移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按公司规定组织入场教育;
(二)人事处告知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有关情况,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组织员工填写员工履历表,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各2份;
(三)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盖章后返还员工1份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公司劳动合同由总经理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签订。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劳动合同由**人事部组织签订,公司党政正职以外的员工劳动合同由公司总经理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签订。
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员工本人签订。
受委托人不得再转委托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十九条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公司、**内部调转人员),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自上一合同到期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员工在公司所属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所属分公司之间流动的,劳动合同不需重新签订。
员工调动介绍信、任免职文件、岗位协议等可作为岗位变动依据和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建立
员工名册备查。
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公司审批后签订:
(一)2019年1月1日及以后与用人单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确定。
高级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等关键岗位,首次劳动合同期限控制在八年以内,劳动合同期满、符合岗位条件且考核合格的,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处级以上人员、特殊需要的紧缺人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主管及以下管理人员、中级及以下技术人员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控制在五年以内;高级工及以下操作服务人员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控制在三年以内。
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劳动
关系。
对于表现特别优秀并经期满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上述两类人员中,属于**公司所属用人单位之间调转的人员,其在**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复员、转业军人在部队服役满十年以上,由政府主管部门分配至用人单位工作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服役不满十年或自主择业到用人单位的,按本细则执行。
(三)2019年1月1日前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凡生产工作需要、符合岗位条件要求且考核合格,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可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宜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员工不愿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前项规定,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2019年1月1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员工依照本条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自用工之日起,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如公司或所属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公司或所属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已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两个不同用人单位,包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订立的次数不得累加),没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对于生产工作任务比较单一并能够计量、季节性生产工作任务、工程项目任务等,应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试用期间,除员工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四章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一节劳动合同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各自权利。
第三十五条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员工应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资产,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服从用人单位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应由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奖惩、劳动保护、培训与考核、住房公积金以及有关保险福利等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职代会主席团代表团长或组长联席会议讨论,以下同),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制定印发的规章制度,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履行民主程序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履行相关程序,并转换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印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用人单位应建立加班加点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加班
加点,确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在岗员工进行适时的岗位业务知识、技术、操作技能等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五)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建立与缴费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员工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员工履行劳动义务,应当亲自履行。
第四十条员工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3个月、五年以上的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6个月、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的9个月、十年及以上十五年以下的12个月、十五年及以上二十年以下的18个月、二十年及以上的24个月。
(三)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由用人单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并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
果员工要求注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用人单位应当写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无法送达本人的,用人单位可采取挂号邮寄送达,挂号邮寄被退回的应采取公开登报方式送达。
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变更内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存根,应保存三至五年备查,其中技师、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用人单位认为其他重要的人员,应保存五年备查。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档案转到员工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相关机构;社会保险关系根据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转到相关机构。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细则或《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掌握和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台帐,适时记录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并对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应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能力,推动劳动合同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公示、告知向员工个人提供的解除与终止证明、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等,公示、告知过程情况应适时记载,员工领取相关资料应书面签字,记载及书面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