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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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农民投工、投劳或通过撵地投入土地形成的公社医院、学校、场镇、电站、农机站、供销社电影院等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企事业
不一定,非农业户口在农村也有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当兵回家和大学毕业回家的就算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原因
是兵役法和大学户籍管理都要求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这些人在当兵时或上大学时按照要求迁出户口,当兵退伍后在当地政府进行安置,政府安排工作后就算是城市居民,就算与原籍脱离关系,放弃工作安排的政府会补贴一笔安置费,户口迁回原籍还算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大学生毕业后可以双向选择,可以考公务员进国家单位或正规单位落户,就算城市居民,与原籍脱离关系,对于毕业后的大学生可以自带户口(口袋户口)成为黑户,也可以户口寄居(人才市场或城市的集体户口)成空靠户,也可以户口迁回原籍成为原籍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户口不一定是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出嫁女的户口和田份在原籍,而事实上生活和生产在夫家(农户),说明男方已经提供其土地,只要迁移户口到夫家就是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出嫁女为了两头占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结果成为两头空,这是自找麻烦。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只能享受一份),土地使用三十年不变(前提是交农业税)的使用权,但不是拥有权,拥有权的条件是人和户口俱在,人才是最重要的,人离万事空。
对于根本不可能在男方获得土地的出嫁女(例如农家非或客观原因无法迁出户口的,如刚出嫁到港澳台等无法获得定居的侯鸡群,事实上他们暂时还依靠农村的土地,所以她们还是原籍经济组织成员。
1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它成员(原来的村民,不是你们后来迁入的那类)他们承担的提留款,修路费,民兵训练费等多项费用,也参加过植树等集体活动和其它作为本村村民应尽的义务你们都有做到同等同量,你们就已经尽到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你也可以享受到同等同量权利。
2义务,在民规定为。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的组织对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其职责不能转由第三方履行承担。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对于区法院的判决你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并向检察院提出做出判决的法院工作人员有徇私嫌疑,只要你的请求合理合法就行
大队(现在的村)、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
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
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也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共同所有的公有制经济,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地位:国有经
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因为国有经济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技术设备,积聚着我国最先进的生产力,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担负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生产流通的重要任务。作用: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两部法律多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
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队、生产队。人民公社体解后,公社一级的经济组织基本上体解了,大队一级和生产队一级的经济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其名称有的已变化;其经营方式,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已变为现在的家庭承包经营了。
1)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2)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体现着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资金,缓解就业
压力,增加公共财富和国家税收。
我国经济的所有制成分,在建国初期划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资本主义所有制、公私合营所有制和工商业主个体所有制,当时通称为五种成分。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时,江总书记把我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高度概括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两大类。在公有制经济中,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包括个人和合伙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私有经济。即除了国有经济和其它非公有经济外,其余的都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必须说明,这里的集体经济,已经不同于传统意义的集体经济,不
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集体经济,而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集体经济,是新的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既包括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而形成的集体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由公有控股的股份制经济和广大职工投资入股的股份合作经济。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是完全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只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就有存在的基础。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