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暂行办法(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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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 护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要求,对高速公路实行有效的养护管理, 使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 根据《广东省“十三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 (粤交基〔2016〕1417 号)规定,高速公路总体技术状况指数(MQI) 应保持在 93 以上,平均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应保持在 93 以 上,一、二类桥比例保持在 95%以上,新发现四、五类桥梁(隧道) 当年处治率应为 100%。高速公路路面预防性养护(单车道里程)平 均每年实施里程比重不少于 8%,废旧路面材料回收及循环利用率分 别为 100%、95%。
开支定额表》(详见附件 3)进行控制,采用定额方式测算业务费 用。
3.生产费用 根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正常营运生产需要,其生产费用主要包括 生产人员服装费、生产性水电费、生产性车辆使用费、车辆救援服 务费、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等。管理单位应在保障生产设施安全运 营的前提下,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采取合理有效的措 施保障道路及收费站场的畅通有序,对收费站出现拥堵情况的处理 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依法收费,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三)不按规定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拒绝、妨碍车辆使用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 (五)无故关闭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 (六)无故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改为人工收费车道。 若出现以上行为,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项目营运单位投诉的,项 目营运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项目营运单 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 后,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五)其它经批准的专项支出; (六)还贷支出。 第十二条 支出标准 (一) 基本支出和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含薪酬福利、业务费用和生产费用。 1.薪酬福利 (1)本办法所指薪酬包括单位给予员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 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员工工资及其他福利。项目营运单位薪酬 管理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16〕 1 号)执行,其中员工工资总额管理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 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16〕1 号)执行,单位负 责人薪酬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29 号)执行。 (2)实行薪酬总额控制。对于新通车营运项目,可参照类似政 府还贷项目营运单位平均水平核定工资总额基准数。对于已通车营 运项目,工资总额基准数以管理办法执行时上年度实际发放数为基 础,此后以上年度实际发放数与清算可发数孰低为基础。 2.业务费用 根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业务管理需要,其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工 会经费、安全管理费、行政办公费、公务接待费、行政车辆使用费 等。业务费用开支应结合项目营运单位性质、实际业务需要和区域 经济条件等因素,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管理费用基本
第二十九条 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路政巡 查,依法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依法 检查、制止各种非法占用、利用或损坏、污染公路路产及其他违反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管 理,依法管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牌控制区,依法实施路 政许可审批,维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维护高速公路经 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在通车运营一年内建立养护 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及公路基 础数据更新工作,按时如实报送。
第六章 路政和救援
第二十七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 目路政业务的统一管理,并依法派出路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统一 执法标志标识、执法证件、执法服饰以及执法场所外观,并且根据 业务需要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安全防护及其他必 要的装备。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政 府同意后,可以对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实行统筹还贷,以丰 补歉。项目如出现还本付息缺口时,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项目营运单位职能部门、基层单位机构及工作岗位设 置由省级专门管理单位负责审批。
第七条 项目营运单位工作岗位及人员配备应当结合项目里 程、收费站段及出入口车道数等因素确定,遵循“从严从紧”的原 则,严格控制岗位及人员数量。
第二十四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进行交通组织及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 全标志服,车辆、机械应当配备明显的警示标志及示警灯。
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 机械和人员,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文明施工、保护环境,做 好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 作,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第八条 项目营运单位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向基层单位倾斜,严 格控制管理岗位(岗位设置见附件 1)。通车里程小于 60 公里的营 运单位,管理岗位控制在 43 人以内;通车里程在 60 至 100 公里的, 管理岗位控制在 51 人以内;通车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按照每增 加 20 公里,管理岗位增加控制在 6 人以内,以此累计。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发生交通事故时,路政管理机
构应当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疏导交通,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情况 和相关索赔事宜,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派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障施 救。
第三十二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 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营运单位应当及时通报路况信 息,采取措施,疏导车辆;如采取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 闭高速公路的,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 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营运单位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具体车辆救援 服务工作,可自行组建专职的救援服务队伍,也可选择其他有相关 资质的救援单位实施救援服务。
第三十四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 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 挥和调度系统,并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 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等向社会公示。 项目营运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 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专项支出,是指按规定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及 评定,对养护工程进行配套技术服务等专项费用。主要包括:路况 及桥涵隧构造物的检查、检测、监测与评定,机电及附属设施的定 期检查及评定,养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后评估等。 按《土建(机电)专项费用支出标准定额表》(详见附件 5)进行 控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采取科学的技术措施及错峰施工的办法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尽量减少对过往车辆通 行的影响。对于损坏的道路设施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修复,对于 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坑槽、路基坍塌、护栏缺损等情形,应当及时 设置警示标识或临时防护。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营运单位必须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领取并悬挂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 开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 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项目营运单位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 办法》的规定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按照统筹规划、统 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提升服务的原则实行联网收费。
(二) 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费 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费(不含生产性水电费)是指对公路及其 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费用。包 括土建、房建及机电等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以及工程概 (预)算不超过 100 万元的应急抢险工程费用。按《小修保养费支 出标准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4)进行控制,当计算的四(六)车 道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小修保养费低于 18 万元/公里/年(20 万元/ 公里/年)时,按 18 万元/公里/年(20 万元/公里/年)核定,以维 持项目日常保养的基本支出。四(六)车道小修保养费最高不得超 过 25 万元/公里/年(30 万元/公里/年)。 (三)大中修工程及专项支出 大中修工程指按规定基建程序进行项目立项管理的公路养护 作业。主要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不可预 见的应急抢险工程及政策性强制要求实施的养护工程等。工程的立 项、资金安排、方案审批、招标及工程验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营运单位服务区经营者在开展加油(气)、 购物、餐饮、充电、维修等各项服务时,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 价格等,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对停车、公共休息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公益性 设施强制收费; (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三)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四)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其它涉及价格欺诈、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出现上述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广东省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 路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是指经省政府批 准,由省级投资主体为主组织实施,利用贷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高速公路。
第二十二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 高速公路进行巡查、检查及检测。针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特殊 情况应当增加巡查频率,对高边坡、桥隧结构物等应加强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 展桥隧结构物的养护工作,严格实行桥梁安全十项制度及隧道养护 工程师制度,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 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按国家和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养护管理发 展纲要或规划,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工程定额,编制高速公 路养护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在年度收支计划中单列应急抢 险专项资金(按当年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费用收支计划总额的 10%计提,不足部分下一年度补列)。出现应急抢险情况,项目营 运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抢险措施,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并按规 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是指项目建成运营后,由 管理单位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养护、路政等进行系统管理,为高速 公路使用者提供安全、快捷、舒适的服务。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省管政府还 贷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专门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省级专门管理单位”)对所辖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各 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营运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营运单位”) 负责高速公路的具体营运管理工作。
第七章 沿线设施及相关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 鼓励省级专门管理单位对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 路沿线设施(包括服务区、停车区、加油(气)站、广告牌、通讯 管道、新能源等)及相关资源的综合开发业务实施统一规划、招商
及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区的管理制度
和服务监管体系,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制订各类公共安全和 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以保证服 务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
第九条 项目营运单位应积极提高管理水平,适时调整职能部 门、基层单位设置及工作人员配置,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
第十条 省管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项目车辆通行费收入纳入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范围 (一)基本支出和管理费用; (二)水利基金; (三)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费; (四)大中修工程及专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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