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郭守杰习题班·第9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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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06年)
【解释】本书根据2010年教材对第7小题进行了调整。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
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
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2007年)
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8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
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
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1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可否因1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乙公司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甲公司。
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
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或者]应该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根据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本题中,乙公司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因此,应该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2)甲公司不能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
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其余4台挖掘机的使用。
因此,甲公司不能因1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
(3)损失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或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于标的物已经交付,因此,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
(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
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在本题中,尽管债务人甲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债权人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因此,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
(5)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买受人甲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了全部价款的20%,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
根据规定,由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尽管甲公司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但甲公司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案例3】(2008年)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
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丁造成损害,因此,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本题中,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有权向丙主张抵销。
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在本题中,甲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①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
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②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
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案例4】(2009年原制度试题)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
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签字盖章。
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
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2)甲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预付款?并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甲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甲研究所可以将该设备提存。
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2)甲研究所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①甲研究所可以不再向乙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
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甲研究所不能不向乙公司返还100万元的预付款。
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甲研究所应当向乙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丙公司、被保证人乙公司和债权人甲研究所。
(5)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丙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甲研究所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单元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时间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1】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解释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解释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解释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解释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3、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解释1】第1、2种情况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3、4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解释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
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考点2】承兑的法律效力(2005年综合题)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相关链接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相关链接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相关链接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