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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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合同的
法律建议书
致某公司:
本所于2017年7月26日收悉贵公司发来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受贵公司委托,本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本法律建议书,供贵公司参考。
一、合同主体基本信息
本所在法律裁判文书网、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网、国家企业公示信息系统查找,暂未查找到受托方贵州宏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涉诉、列为被执行人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况。在合同签订前,建议贵公司再次对乙方的资质、营业范围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的法定条件,并作相关法律风险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相方营业执照、缴纳出资情况、近期正常经营银行流水、是否涉诉或涉及被法院执行、股东是否涉诉或被法院执行等),并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乙方签约主体资格及履行能力。
二.建议明确合同履行期限
建议约定,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取得批复文件止。
三.建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1.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规定,建议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主要有水土保持方案各设计阶段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及其基本情况调查、水土流失预测、防治方案的制定、投资概(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2.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提交的技术研究成果归甲方所有。
四.建议细化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1.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建议明确由乙方向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乙方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取得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技术批文。
2.建议明确约定乙方应当取得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具体时间。
五、建议修改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1.建议扩大包干价涵盖范围,明确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方案调查、报告编制、专家评审、会务费等直至取得批复文件的一切相关费用。
2.建议将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支付合同剩余50%经费的时间,从“评审通过后”改为“取得批复文件后”。
六.建议增加保密义务条款
乙方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自行转让、泄露相关技术成果和文件资料。
七.建议增加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1.由于乙方编制原因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设计规范,乙方应继续修改完善编制,相应扣减由于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影响费用;
2.如因方案编制错误,造成工程重大技术质量事故,乙方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赔偿原则对甲方进行赔偿;
3、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过审查、取得批复的,每逾
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4.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归还甲方已付的全部工程款;
5.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是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评固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一切损失,其中,律师费按争议标的的6%计算,一旦诉讼,必须支付,不得以未支付进行抗辩。
八、建议增加合同解除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将已收取的费用返还给甲方。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价款后解除合同;
2.因乙方提交技术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3.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全部研究成果的,经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全部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
4.乙方聘用无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人员进行监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九、建议增加通知和送达条款
1.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于双方文件的签收和送达。
2.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条款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用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一)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二)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三)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的为准。
3.本条款项下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4.合同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
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十、建议在合同中附加乙方相关信息材料
合同签订后,建议将乙方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开展水土保持编制方案的工作人员名单等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十一、建议贵公司完善相关程序
1.建议贵公司考虑,是否需要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
2.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行。
以上法律建议,局限于贵公司发至的合同,及目前已检索到的法律法规,供贵公司参考!
某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