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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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4584不动产登记制度细则

Rules of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呢

不动产(immovable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房屋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

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1、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2、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3、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功能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

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将有哪些好处

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在由分散到统一登记的过程中,要体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持不动产交易市场良好秩序的要求,为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产权保护制度,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等提供服务和支撑。XX年伊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

加速。(3月27日人民网)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平台有三项基本功能:第一,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第三,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XX年3月,国办通知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XX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XX年《物权法》颁布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备受瞩目。7年以来,这项工作进度缓慢。由于我国在对不动产的情况登记只是阶段性或部分性的摸底,未能对不动产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普查,目前在加速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中,这一动向因被社会舆论与“反腐”、“调控房价”挂钩而吸引关注。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内容广泛。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分属不同管理机构,涉及近10个部门,如住建部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国土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这种登记模式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分散登记、

多头管理等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有多头行政、依据繁杂以及登记机构重叠交叉等问题。如,当你购买了房子后,在建设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得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分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显属多此一举。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五花八门,文件繁杂,较为混乱。在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除物权法外,房屋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有土地法,林地登记有森林法,草原登记有草原法,农村承包土地登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登记有渔业法,海域滩涂登记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且每部法律下面还有部门规章,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不动产登记是法律行为而不仅仅是单纯的行政行为。统一立法根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权属

证书、统一登记效力。保障公民物权、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这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目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它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中国物权法长效机制中的一个环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全国的家庭、每一级的政府、以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同时,将原先分属各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切断了某些部门的利益期待。不管怎么说,这将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复杂而艰巨的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不会对房地产调控、信息透明、社会公平、反腐等诸多方面都产生影响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不少人认为,这一重大举措将会导致部分投资者大量抛售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还将成为反腐利器,让房叔房姐无处遁形;在财产税方面,至少能为今后包括遗产税的实施提供依据和支撑。如此热烈的解读,凸显了公众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期待和美好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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