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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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
警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日政办字[2008]25号
【发布部门】日照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
(日政办字〔200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积极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灾难,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78号)、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日政发〔2005〕42号)、《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7〕5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适用情形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洪水、河道决堤、水库垮坝等水灾,暴雨、冰雹、大雪、龙卷风、大风、台风、寒潮、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山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需要转移、疏散或撤离大量人员的重特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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