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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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鹤政[2005]21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市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鹤政〔200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强力推进“三大基地”建设,确保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市政府决定就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建立责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

市重点项目外部环境对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各级政府改善投资环境,树立政府信誉的重要标志。市重点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负责。跨县、区的市重点项目按管辖区域分别由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各县、区政

府一定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副职具体抓,并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项目外部建设环境的协调和督查。妥善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偷盗破坏等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凡是因外部建设环境不好,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由当地县、区政府承担责任。

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按隶属关系,市直属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属项目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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