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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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建立覆 盖全业务领域的洗钱风险评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 (2012)178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法人金融机构产品
(业
务)

钱风

评估指


》的通知(杭银办(2015) 13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业务)是指本行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金融服务。

包括推出新金融产品(业务)、对原有产品(业务)进行更新升级、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产品(业务)洗钱风险,是指本行提供的产品(业务)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范围
覆盖全行全部(存量与新增)产品(业务)和服务项目,在开发新产品(业务)时必须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二)风险为本原则。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资源,对洗钱风险较高的产品(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对洗钱风险较低的产品实行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三)动态调整原则。

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负领导、监督职能。

第五条高级管理层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及流程;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的培训、指导及检查;负责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的审核;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相关需求,做好有关评估系统建设;
第七条产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产品(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风险控制措施;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融入本部门产品(业务)制度或操作规程中;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根据产品(业务)操作流程、客户对象、推广地域等的变化情况进行持续的评估,若发生重大变化的,则需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资源,对洗钱风险较高的产品(业务)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对
洗钱风险较低的产品可实行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第八条内审部负责对本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工作的有效性实施审计,至少每年一次,并督促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从全面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角度加强对产品(业务)评估工作流程、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审查,切实防范风险漏洞。

第三章评估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需根据本行产品属性和服务特点,并结合具体、技术特点和异常交易监控规则等,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合理确定产品(业务)洗钱风险等级并进行动态调整。

评估要素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对象、客户信息、代理情况、交易渠道、现金关联度、交易范围、交易记录、涉嫌洗钱记录等方面。

(一)客户对象
客户对象是指产品(业务)销售或服务的对象,客户对象的不同直接影响产品(业务)被用作洗钱的风险大小。

如针对专门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同业等洗钱低风险客户与针对私人银行客户以及针对所有客户的产品(业务)就应当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

(二)客户信息
客户信息是指使用产品(业务)时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和登记、了解客户相关的信息量。

客户身份识别流程越完善、
可获取的客户信息越充分,越容易结合客户身份判断客户资金交易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性。

如销售产品或办理业务时,除了需要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了解客户真实身份外,还需要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更多信息的,产品(业务)的风险就小。

某些业务如批量开户时,仅凭复印件即可为客户办理开户的,其风险就相对较大。

(三)代理情况
代理情况是指该项产品(业务)是否允许委托他人办理。

如允许他人代办的产品(业务)是否会影响本行客户尽职调查信息的可获得性。

(四)交易渠道
交易渠道是指实现产品(业务)销售或者客户使用该产品(业务)所通过的途径。

不同的交易渠道对应不同的资金交易便捷性、持续尽职调查和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的难度,一般情况下必须通过柜台和人工渠道办理的产品(业务)的洗钱风险
控制难度要小于可通过(五)现金关联度
现金关联度是指产品(业务)与现金的关联程度。

必须
通过转账方式购买或进行交易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要相对
小于可通过现(六)交易范围
交易范围是指产品(业务)的适用范围。

客户通过购买
或办理某产品(业务),其资金仅在本行内部流动、可实现跨行流动或能实现跨境流动存在不同的洗钱风险。

(七)交易记录
交易记录是指保存的各项客户交易信息。

客户交易记录、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地点、交易摘要等信息的保存及获得的完整性和便利性直接影响本行判断资金交易性质和异常交易监测的有效性。

(八)涉嫌洗钱记录
涉嫌洗钱记录是指该项产品(业务)在已公布的洗钱案例、各级人民银行发布的洗钱风险提示、本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专报中被洗钱分子利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计分方法
本行金融产品(业务)的评估要素暂立 8 项内容,对每个评估要素设置不同的权重,为每个要素下的各个风险子项设置相应的分值。

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分值根据各个风险子项评分乘以相应权重汇总后得出,计算公式为: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得分=Σ(评估分值*要素权重)。

产品洗钱风险评估总分最高为 100 分。

(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表见附件 1)
第十二条评估等级
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根据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分结果按《评估等级分值对应表》确定相对应的风险等级。

(附:《评估等级分值对应表》)
评估等级分值对应表
第十三条根据自身产品(业务)特点,直接确定风险等
级的,如不涉及资金交易的产品,可直接列为第十四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原有产品(业务)
进行更新升级的洗钱风险评估可采取相对简化的评估流程。

功能相近或相似产品(业务)的评估工作可合并进行。

第四章评估要求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评估要求
(一)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确定的时间要求
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的确定需在推出产品(业务)实施前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估,业务部门将评估结果报送反洗钱管理部门审定。

(洗钱风险评估表见附件 1)
(二)对已评估的产品(业务)要求
对已评估的产品(业务)应定期回顾审核原有评估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在产品(业务)持续期间如发生或发现新的洗钱风险点、监管要求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开展重新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改进和补救措施。

(三)所有留存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由指定人员存档,确保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性或
追溯性。

第十六条评估结果运用
产品(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融入到产品(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去。

对高风险产品应逐项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理限制交易方式、交易规模和交易频率;
(二)加强对产品(业务)使用对象的身份识别;
(三)完善异常交易监测规则;
(四)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五)严格审批手续;
(六)强化人员培训;
(七)规范产品宣传推广、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对被评估为低风险的产品(业务)可酌情采用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仍需关注其具体业务环节上是否存在洗钱风险因素,视情况采取适当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在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结束后,需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告内容需包含但不限于产品(业务)介绍、各项评估要素及风险子项的评分情况和说明,现有工作措施对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或减轻程度,对评定为高风险或较高风险产品(业务)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评估表见附件 1)
第十九条根据产品(业务)风险评估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由各相关部门收集汇总,集中向主发起行提交需求
方案,加强对洗钱高风险产品(业务)或高风险业务环节的监控手段、监测指标或监控模型,完善本行的反洗钱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

附件
**银行产品(业务)洗钱风险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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