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六章违约救济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意的问题
– CISG 第 71 条( 3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 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
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而实际违约 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后。 预期违约是将来违约的可能性,而实际违约是已发生的 违约事实。
B公司在答辩中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 在己一方,理由是(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期和 第二期货物的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 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 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另一买 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 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题 1、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确认?
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解除全部合同)
IV. 不可抗力
– 公约第79条
•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 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 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 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 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 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 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根本违约成立的条件: 客观条件 主观条件:违约人能够预见后果 违约人不能遇见后果+第三人不能遇见后果, 不构成 根本违约
第三人的条件: 同等资格 通情达理 处于违约人相同情况中
法律后果:宣告合同无效
非根本性违约
一方违约的效果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程度。
表现:不按约定的地点、方式交货、货物瑕疵,等 一般违约情况下不能单方宣告合同无效 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减少价金
关于先期违约
预期违约的条件:
– 第71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 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 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 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 的行为。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
– 中止履行 – 解除合同。CISG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 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 无效。
II. 预期根本违约
第72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III.分批交货下的根本违约
第73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
Biblioteka Baidu
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
货物无效。(解除违约部分)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 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 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解除未违约部分)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 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
3、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I. 在一方的违约已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在所给予的宽限期内 不履行或者声明不在宽限期内履行时,另一方则可以宣 布解除合同。
– 第四十九条 (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 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 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 内交付货物。 – 第六十四条 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解除合同:(1)买方不 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 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 或买方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
• (A)
案例:
1、中国甲方向国外出售大米,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 每月 1000 吨,分 10 批交货。中国卖方从 2 月份开始交货, 但第 5 批大米品质发霉,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 宣告以后各批均撤销。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2.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分5批交货, 但第 3 批货物品质有严重的质量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 指标。买方因此拒收货物,并宣称全部合同无效。买卖双 方发生争议。
分析
本案涉及预期违反合同问题 《公约》第71条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 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 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 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 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 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下,对方当事人补救措施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 预期根本违约下,才能宣告合同无效;实际违约下对方所 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除中止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 可见,两种违约下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
一份精密仪器配件买卖合同:买方按照配件制造进度预付货 款。买方非常关心配件质量,一旦质量有问题,买方将有重 大损失。合同签订后,据可靠消息,卖方供应配件质量不稳 定,于是买方通知卖方中止预付货款。卖方立即提出书面保 证,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要求买方预付货款,遭到买方拒绝,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 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 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 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 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 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 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本案中,合同规定卖方应在4月、5月和6月交货,买方按 期开出了前两批的信用证,但卖方却以羊毛价格大涨、市 场没有货源为由没有履行前两批的交货义务,同时又要求 提高合同价格,否则无法交货。这时卖方已构成预期违反 合同,买方有权拒绝卖方的提价要求,并在卖方作出履行 合同充分保证之前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2.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违约的事实是否发生
预期违约: 先期违约,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一 种违约形式。 实际违约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或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给另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构成实际违约。
案例分析
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 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 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 价为USD4.10/kg FOB HONG KONG,货物总值20.5万 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1万公斤、5 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 支付方式。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 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羊毛转卖给 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 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 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 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 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B公司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 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 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无货可交。A公司回电 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 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 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结论: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1.实际履行
– 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的约定而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一种 补救方式。
– 两大法系及公约对实际履行的态度
• 大陆法:实际履行优先,金钱会替代或变更履约的目的 • 英美法:损害赔偿是首要救济,实际履行是例外的、自由裁 量的救济。能赔就赔,能用钱赔就用钱赔,只有不可替代才 用实际履行,如艺术品、珍惜物等。 • 公约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 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 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 愿意这样做。
实践中,较少用,因为监督或者强制困难;市场变化时实际 履行可能对受害人不利,实际履行的风险(破产及法院的判 决等)
2、给违约方一段合理额外履约期限
买方或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 违约的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 是否一定给予宽限期 大陆法中的“催告”制度,只有在受到催告后,才 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赔偿 英美法:无此规定,合同已给予履约期,无需催告。 公约第47,63条
包括了以下四层意思:
1、首先明确肯定了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 2、考虑到两大法系对实际履行的分歧,《公约》又规定法院没 有义务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判决实际履行,即把是否判决实际履行 的决定权留给各国法院。(关于实际履行的最大特点) 3、法院是否判决实际履行,取决于法院本国法的规定,即依照 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在国内的类似的合同有权做出实际履行的判 决的,对适用于该《公约》的合同也可以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如英美法系国家,可能就不适用。 4、要求法院判决实际履行的一方,不得采取与要求实际履行相 抵触的救济方法。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 违约类型和补救措施
一、违约分类
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 CISG第25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 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 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 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抽象, 不易实施,属于基础性条款) – 认定标准:条款主义和结果主义 – 英国法:条款主义向结果主义过渡。早期是违反要件 (合同主要条款)和违反担保;现在也考虑违约造成的 后果 – 美国法: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结果主义 – 公约是结果主义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 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 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 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 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三条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 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 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 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 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在卖方没有履行分批交货合同中第一批交货义 务时买方解除合同案
1995年1月10日,美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B(中国公司) 签订了一份稀土复合物销售合同,由被申请人向A公司提 供85吨混合稀土金属。 合同约定价格条款为每吨5300美元CIF美国巴尔的摩港; 货物分别于1995年3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9月15 日、11月15日分5个集装箱交货;合同还约定美国A公司 必须于每批货交运前30天开出100%货价的不可撤销信用 证。
《公约》第47条、第63条兼顾了各国的规定,形成了自己 的特色,共包括以下的几个特点:
1、给予对方一段合理的额外的宽限期是买卖双方都可以 采取的救济方法。 2、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是受损方的权利,而不是一 项义务。 3、守约方如果给予对方宽限期,意味着守约方放弃了在 这段时间届满以前采取其它救济方法的权利。 4、即使给予对方宽限期,并不丧失守约方要求损害赔偿 的权利。给宽限期并不意味着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