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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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房屋买卖登记
案例:有一个温岭的夫妇到杭州来买房,因为非典时期,大家不能一
起到杭州来,就派了丈夫到杭州买房,温岭的妻子留守在那里照看
孩子,如果买房要以夫妻两个人的名义要办各种手续,于是就以丈 夫个人的名义登记产权,这就出现产权登记名义人是丈夫,实际产
权是夫妻两人,后来夫妻关系不和睦,丈夫有了外遇,丈夫就把这
一、立法背景
(一)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
分歧意见: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题目是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在全国引发了广 泛的争论,因为涉及政治问题,有关领导叫停了立法步伐。双方各持己见。 巩教授说《物权法》草案照搬西方法律,社会主义的东西基本没有。没有写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而强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平等保 护。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 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 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 么区别?
个房子卖出去,妻子知道后,就到房产登记机关要把房子登记在两 人名下,然后登记时候没有法律的判决是不给予办理,在这种情况
下到底该怎么做?需要涉及法院的判决,就需要有法律来依托和支
撑,这都是需要解决,这是《物权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共有、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丈夫的父母把一套房屋赠送给自己的儿子,赠与房屋必须要办理产权登
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将,乙又敲门表示不满。甲认为乙在朋友面前 扫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逊,辱骂乙神经病。乙亦怒斥甲不务正
业,象个赌徒。双方由此发生争吵,引来邻里十数人,纷纷劝说
双方忍让。甲恼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衣服说: “我是赌徒,你 就是妓女。”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经受到严重刺激,神经衰弱加
重。你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主 讲 人: 陈安平 制 作 者: 陈安平
物权法专题讲座提纲
• 第一讲:物权法概述 • 第二讲:物权法热点问题解析 • 第三讲:物权法逐条释意讲解 • 第四讲:物权法疑难案例释疑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提纲
◆ ◆ ◆ ◆ 为什么要学习物权法 物权法立法背景 物权法立法过程 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对于私人的住宅保护,西方国家有一句格言,“风可进,雨可进, 国王的军队不可进”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不能随便闯入,房屋的 界限就体现了物权的排他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进入私人的住 宅,要征得房主的同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除非持有搜查证,违 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规则 。
3.国有资产流失之争
• 质疑: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少数人为了走资本主义道
路,为了把为新中国经济奠定基础和建立功勋的国有
企业搞垮,污蔑国有企业“效率低”、“养懒汉”, 名义上搞好,实质上搞死国有企业,低价出售国有企
业,致使国有企业大量资产流失,许多工人强行下岗,
造成今天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该事件对高层和物权法立法影响:
• 【第 90 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臵固体废物,排 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 案例:有那么一个案子,住在三楼的居民,下水道被堵住了,于 是他要查一下二楼居民的管道是是否被堵塞了,二楼的居民坚决 不同意,经过大量的工作只能上人家去维修,但是维修必须要把 他的吊顶给拆了,但是还是有一条管道还要修,被瓷砖被封住了, 必须要破坏瓷砖,他就不同意,于是三楼的人家该告二楼的住户, 但是查下来不是二楼的问题,是一楼的问题,到一楼去查了,这 个时候二楼打官司了,我根本没有堵住什么东西,你们瞎闹造成 了很大的损失,现在要不要赔?他有这个义务容忍公共设施的维 修,所以任何一个业主,只要与小区相邻,都有一个义务容忍维
物、物权、物权法概念 物权的特征、效力 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变动 物权的法律保护
◆ ◆ ◆ ◆ ◆
为什么要学习物权法
• 一 物权法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焦点:关于小区道路、绿地、场地、车库、车位的归属争论问题,尤其库
车位的归属,自从商品房开发以后就一直有存在争论。
【第 73 条】 : 建筑区划内的 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 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 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 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 74 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 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 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 主共有。
记,登记日期是4月28,小夫妻两人于5月7号办理结婚登记,产证上记载的日 期5月13号,因为办理登记到拿出产证有一个过程,于是就出现一个矛盾,在 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薄上反映的产权取得时间是4月28号,房产证上反映的 产权取得时间是5月13号,他们两人恰恰在这期间5月7号结婚,这到底是婚前 还是婚后财产,如果夫妻感情深没有问题,后来这两人闹矛盾了,感情彻底 破裂,已经到了法院起诉进行离婚,男方认为是婚前所得个人财产,不能作 为共同财产分割,女方认为是婚后所得,男方的依据是房屋土地管理局有关 登记资料记载的时间,女方的依据是手上的房产证上记载的时间,这两者发 生冲突究竟以哪个作为依据,所以在说改革当中,出现了改革以前不曾有的 事,这些都需要《物权法》来解决。
2.贫富之争
质疑:《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 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在这种 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要饭讨食的 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 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 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 形成的只能是对于资本的平等,不能够保护劳动的平 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又有什么区别?保护我没有的 东西有什么用?我不需要保护我没有的东西!更不需 要保护我将来也不可能有的东西!在占有生产资料方 面,一个是价值百万、千万、亿万的富翁,一个是穷 光蛋,那么就根本不是什么平等主体!
巩献田教授简介
• 巩献田:1944年12月生于山东省淄 博市桓台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1967年毕业于北京政 法学院,1981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 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4 月获南斯拉夫萨拉热窝大学法学博 士学位。曾任北京大学学生工作部 副部长,法律系法理教研室党支部 书记、教研室副主任;现任教育部 “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 国老教授协会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 和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理 学会副会长等。
一、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公开发表的一封公开信《一部违 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二、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副主任王胜明等4人约见巩献田在人 大宾馆。双方的谈话持续了80分钟。胡康生向巩献田介绍了物权法起草的基本情况, 答复将把他的意见上报有关人士,并强调“法工委还从没有像这样把一个学者单独 请到这里,听取他的意见”。 三、2005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对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提 出三点指示。 四、胡康生同年2005年10月22日在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将吴邦国的指示具体化为三个原则。 五、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没有在2005年12月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九次会议上如期接受“五审”,也未被列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的审议议程。
双方争论的焦点
• 1. 违宪之争
巩献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最本质的社 会主义特征之一,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草案》对这一核心条款的 废除是违宪的,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 和原则取而代之。 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 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它是违宪 行为的产物! 我认为,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 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社会主义宪法同资本主义宪法的一 个根本的区别,就是表现在如何对待私有制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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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
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 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焦点:相邻关系
• 邻里纠纷案:甲男与乙女系隔壁邻居。因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
在家打麻将,有时通宵达旦,喧闹声严重影响了乙家正常的休息。
解析:大家有非常有物权意识,就是应当选择三,《物权法》告诉我
们,占有动产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既然被推定为有权占 有合法占有,那警方没有理由占有他的表,既然推定为有权占有合 法占有在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他手表取得不法的情况下,你不 能采取任何措施。
二 物权法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焦点:物权的排他性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
焦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 案例:江苏盐城的吴先生在当地买了一套住房后,细看购房合同, 发现该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居然只剩下40年。吴先生认为,一般住 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而这个小区的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了30年的时间,严重侵害了住户们的利益。原来,当地国土部门 是以城镇住宅混合用地的性质出让这块土地的,使用年限只有 50 年。而这块土地早在十多年前就已出让,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发。 等到大楼盖成,土地的使用期限自然只剩下40年了。 • 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5)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焦点:业主的表决权(第
76 条)
1.面积和人数的 1/2 多数:一般事项,制定和修改议 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委员、选聘和解聘物 业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员等。 2.面积和人数的 2/3 多数:特殊事项,筹集、使用维 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
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主人和仆人关系。 4.居民住宅商用的(饭馆,色情等营业商用),遵循规 约,并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
修公共设施、设备,不仅是维修,还包括检测。
• 【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
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焦点:占有制度
案例:有一个民警问了一个问题,你们看看该怎么做?他说接到一个
报案,说是一个蓬头垢面的人坐在马路边上,在吃酒店扔掉的下料, 但手上却戴着一个金光闪闪的手表,有一个手表收藏家看到一个手 表,就提出要看看这块手表,一看就吃惊了,是一块劳力士手表, 价值38万,于是这个人就觉得这个不太正常,是否是他抢来的,于 是就报案,警方就派人跟他闲聊,讲住址和暂住地点,讲年龄和身 份就很清楚,但是讲到手表就不清楚。于是三个方案,第一连人带 表扣押,第二人放了,手表扣下,第三放人,不暂扣手表。
案例1:夫妇在家看“黄碟事件” 案例2: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林权证“打架”
焦点: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例外:四荒用 地、乡镇企业用地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 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 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