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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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12月27日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我省日前出台《安徽省
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017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994年12月,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施行,对促进最低工资制度落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规定》颁
布之后,国家先后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
的通知》。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最低
工资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维护法制统一,
保障政令畅通,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最低工资制度,是促进国民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性制度,直接关系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公益性岗位人员收入、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收入等民生制度的落
实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提出,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
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国家“十三五”规划强调,要完善最低工资增
长机制,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
收入。为了落实这些“共享发展”要求,保证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的目标,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最低工资制度。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
全日制劳动者。
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4方面因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
定和调整,在参考月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参考因素的基础上,还要
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
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四、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程序要求
首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
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其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
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最后,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次要求
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至少调整一次。
六、在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时,劳动者的哪些收入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
工资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6项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1.延长工作时
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
训、住房补贴;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6.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
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安徽日报等媒体,也可以拨打电话12333,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八、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什么
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
法处理。
九、工会如何发挥监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落实的作用
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
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十、与用人单位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
通过哪些途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其中对制定最低工
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最低工资组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时
间自7月10日至8月10日止。
《意见稿》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
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
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意见稿》,最低工资
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根据《意见稿》,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有类似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罚款。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安徽政府法制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右侧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
最低工资规定”字样。
重点征求意见部分:
(一)适用主体范围。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扩大了原用工主体的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
组织、基金会等用工主体。修订后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否合理、全面。
(二)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