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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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 层次低,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 由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不能满足执法 实践的要求,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 章 、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 复等文件进行管理,致使管理漏洞多、 程序繁杂;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 方法规来管理,造成道路交通管理规 范不统一。
(四)、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 交通秩序不好。国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 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 道路通行秩序差。
(五)、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把道路建设和交通的发 展放在城乡协调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优 先考虑的战略地位,交通发展与城乡发展、城 镇化进程不相适应。道路建设、交通组织缺乏 科学的规划,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建设中设 计标准低、功能不足、设施不全、通行能力低。 交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公共交通发展滞后。 现有道路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管理水平偏低, 科技含量少。专业人员队伍(包括交警)素质不 高。全国还没有完全形成各有关部门参与、全 社会联动的整体合力。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部法律的通过是 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 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制时代的崭新开端。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 对经济社会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 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 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 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 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现在:
(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 事故持续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 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多起,年均增长6.3%。死 亡人数由5 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 2003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 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群死群伤的特 大事故频发。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 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吴忠市, 2004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52起,死亡191人, 受伤694人,经济损失214万元。20005年共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730起,死亡171人,受伤739人,直接 经济损失18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受伤人数上 升6.48%,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分别下 降2.93%、10.47%和13.68%。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道路交通法 制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道路交通缺少龙头 法,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以及交通执 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现 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 政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 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主要有: (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2002年,全 国汽车、保有量近2141万辆,是1986的5.9倍。全 国有机动车驾驶员9147万人,是1986年的9.1倍。 全国公路客运量高达146.6亿人次、公路货运量高 达110.6亿吨,分别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 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约为8平方米, 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 随着客、货运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道路 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远远满足不了形势发展,这是 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风险机率增加,道路拥挤堵塞明 显增多的一个重理, 安全性能差。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 量突破1亿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仅占 26.85%,大部分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 拖拉机等安全性低的车辆。货运车辆“大吨 小标”、超高超宽、超大吨位,以及大量拼、 组装的摩托车,低量的农用运输车和简易机 动车等问题非常突出。人车混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响了道路通 行效率和安全。
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长 期以来,道路交通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 性的人类基本活动,保障 安全与畅通的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尚未有 法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 的责任和协作关系没明确规范;改善交通 设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发展公共交通、 有效调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规范不明 确,致使道路交通的发展难以与城乡发展 相适应,道路交通基础建设与有效利用的 矛盾长期不能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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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和重大意义
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 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是至关重要的。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范严 重滞后,适应性差。随着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基本规范, 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机动车 管理办法》自1960年颁布以来,40年 未作修改,使车辆的生产、使用与管 理不相协调,特别是机动车及驾驶员 交通安全制度规范不明确,造成了大 量的事故隐患,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 性发展。
(二)、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公路质量 低,通行条件差。城市道路瓶颈路、断头路、 畸形交叉口多。不少城市热衷于修主干道, 不注重次干道、支路的建设,道路密度低, 交通流过于集中,主、次干道、支路比例严 重失调,特别是在主、次干道过渡或衔接路 口、路段通行能力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 多的公路修建的等级低、质量差,86%的公 路为3级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一些公路线型 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形成急弯、连续的弯路、 陡坡或连续长坡、宽路窄桥,而且缺少标志、 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道路维修、自然灾 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交通堵塞时有发 生。
(二)、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大多数 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现象。全国667 个城市中,约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时段 主干道机动车速下降,出现拥堵。一些大中 城市交道拥堵严重。交通环境脆弱,路网通 行效率下降,主、次干道车流缓慢,常发生 大面积、持续时间长的拥堵。居民出行时间、 交通运输成本明显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