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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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
摘要:以《鹿特丹规则》废除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为背景,通过分析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基础,对《鹿特丹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以及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共同海损航海过失免责
一、引言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 rules)。
《鹿特丹规则》表明了国际航运界立法的新趋势。
该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上。
这从某种程度上减小了船方宣布共同海损的范围,共同海损制度在新形势下应何去何从?前景将会如何?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二、共同海损制度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起源
共同海损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海上运输风险分摊制度,它远远早于海上保险制度。
大约从公元前九世纪起,共同海损制度已在欧洲出现。
其目的是为了谋求海上航行安全,使同航程中的财产摆脱共同面临的危险。
该制度是在基于公平原则对待海难损失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曾经起过并仍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能够以较小的损失避免重大的损失。
共同海损即共同损失(general average),是相对于单独海损而
言的。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
(二)共同海损制度的基础与法律性质
共同海损制度的目的在于分散海上特殊风险,保障航运业的发展。
其实质是在当事方均无过失或者对构成共同危险的原因免责的情况下,由因共同海损行为而获得利益方来分摊另外的当事方为共同安全而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
在因当事方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了共同海损事故的情况下,有过失方的分摊请求是可以遭到拒绝的,或者无过失方即使分摊了损失也是可以向有过失方索赔的。
因此,只有在船、货各方都免责的情况下,共同海损制度才具有完整的意义。
船、货各方的免责是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责任基础。
①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免责的范围决定了共同海损的调整范围。
对于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即其价值基础,则存在契约说、代理说、不当得利说、紧急避险说、衡平说等学说。
目前学术界更倾向于认同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是来源于《罗得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损害负担制度。
三、《鹿特丹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鹿特丹规则》代表了国际航运界的新动态。
该规则与《海牙规则》相比一个较大的变动就是废除了航海过失免
责,而这将对共同海损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背景及分析
1. 航海过失免责的意义
“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因为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其目的是在在航海技术不发达、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鼓励航海贸易的发展。
2. 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背景及理由
航海过失免责的确立和沿革,是由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贸易状况所决定的,集中反映了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应承担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或基础。
②《鹿特丹规则》最终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究其原因还是为了适应当今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为了平衡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公平责任。
具体原因如下:③
第一,海上风险大大降低。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无线电和电子航海以及计算机技术得以广泛应用,再加上造船技术、通讯技术以及气象预测技术的提高,使得海上风险大大降低。
第二,承运人对船员的控制能力大大加强。
随着科技的进步,船舶与岸上的通信变得十分便捷,船东可以有效地控制船舶。
第三,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在,将很可能导致承运人逃避因管货过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因为管货过失和管船过失往往难以区分,货主对此难以举证。
3. 废除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的意义
从长远来看,废除航海过失免责条款,对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发展海上多式联运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从目前来看,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后,类似碰撞、搁浅等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将基本上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这显然对货方有利,但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④这对海上保险制度、救助制度、海上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特别是共同海损制度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冲击
1.《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采用了《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2. 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冲击
航海过失免责的取消,将会使船方和货方分摊共同海损损失的责任基础发生重大改变。
船舶在海上所发生的碰撞、搁浅和火灾等事故,是导致共同海损分摊的主要原因,而碰撞等事故的发生又主要是船长和船员的驾驶过失所造成。
《鹿特丹规则》生效后,原先的这些原因将很难纳入共同海损分摊责任中。
对于此类的事故,大多则由船方及其保险人分担,或者由船东互保协会进行承保,由此代替原来由货方分摊的局面。
总体来说,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于共同海损的成立不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但对共同海损理算将产生重要影响。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因航海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理算案件将大大减少,二是有关因航海过失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理算时间将延长。
⑤另外,
共同海损范围的缩小却可能会导致提单背面条款中的”新杰森条款”失去意义。
四、《鹿特丹规则》下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前景
下文就以《鹿特丹规则》这个时代大背景为前提,来分析探讨共同海损制度的前景以及是否应继续存在。
(一)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价值
无论科技多么发达,海上危险还是存在,再加上人为的疏忽、过失等因素,以及如今不断向巨型化发展的海上航行船舶,使得船、货财富高度集中,一旦船舶遭遇海难,损害必将十分巨大。
有了这种制度,船长在海上就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船舶和货物(如货物起火后向舱内灌水)。
所以说,共同海损制度的作用就在于给分担和分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谋求海上航行安全基于公平原则分摊海难损失,从而减少海上承运人的风险负担,促进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
共同海损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处理问题的的方式和方法,并且为世界上海运业内人士广泛熟知和认同,仍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今还没有出现能更好的替代其对海运发展保驾护航的新制度前,共同海损制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目前来看,废除共同海损制度是不现实的。
(二)《鹿特丹规则》下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只要实行过失责任制,客观上就存在着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条件与可能。
而且海上风险依然存在,其特殊性并无实质性的改变。
因此,
尽管《鹿特丹规则》会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调整有一定影响,但共同海损制度仍有其存在的责任基础与风险基础。
当然,共同海损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病。
为适应国际新形势,预计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如下:
1. 共损制度将会愈来愈精细、复杂。
随着海运事业的发展、各有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共损制度势必会增加许多相应的内容。
2. 统一和简化仍将成为共损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
这一点至关重要。
3. 共损制度的实际调整范围将相应地减小。
4. 在国际海运立法中出现的将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与共损分摊联系起来的趋势,将会加重承运人在共损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五、结论
总体来说,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共同海损制度在面临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时,应该予以改进,朝着简单化、效率化的方向努力。
虽然目前的制度存在些弊病,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该制度。
《鹿特丹规则》对共同海损的影响很大,我们应正视这一影响,但不能无谓夸大新公约的作用。
共同海损制度应该在实践中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国际航运形式,对于它的存废与否需要依靠市场来决定。
注释:
①周斌,李建民,刘正江.共同海损制度何去何从-析uncitral 运输法公约对共同海损制度的影响.航海技术,2009(4):76~78
②赵月林,胡正良.我国《海商法》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
的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8~10 ③唐雪.运输法草案对船舶碰撞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学位论文].辽宁:大连海事大学,2007
④胡正良,赵月林.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义务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2,1(4):2
⑤赵月林,胡正良.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义务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