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批准部门】贵州省政府

【批准日期】1994.08.18

【发布部门】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5.03.01

【实施日期】199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3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3月1日省水利电力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水土保持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列为水土保持执法试点的毕节市、威宁县、水城县、赫章县、金沙县、大方县、黔西县、盘县特区、六枝特区、钟山区、遵义县、安顺市、福泉县、兴义市、兴仁县、德江县、三穗县,以及本办法施行后经批准开展水土保持执法的试点县、市。

第三条单位与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因技术等原因无力治理的,或者造成水土保持设施、资源损失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包括水土流失治理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征收。

单位与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