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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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批准部门】贵州省政府
【批准日期】1994.08.18
【发布部门】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5.03.01
【实施日期】199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3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3月1日省水利电力厅、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水土保持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列为水土保持执法试点的毕节市、威宁县、水城县、赫章县、金沙县、大方县、黔西县、盘县特区、六枝特区、钟山区、遵义县、安顺市、福泉县、兴义市、兴仁县、德江县、三穗县,以及本办法施行后经批准开展水土保持执法的试点县、市。
第三条单位与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因技术等原因无力治理的,或者造成水土保持设施、资源损失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包括水土流失治理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征收。
单位与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