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及其和平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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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及其和平性讨论
摘要:《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于 1947年制定,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时期撰写的,美国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
“和平宪法”的产生与当时的国际形势息息相关,该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
本文将结合当时的国际背景对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进行阐述,并结合日本的修宪活动对其和平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日本国宪法》《明治宪法》修宪运动和平性
正文:
《日本国宪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
该宪法主要内容有: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日本国实行以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日本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最大的亮点(也是日后争论的焦点)是“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日本国宪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主要是两方面的根源,第一个根源是产生于明治维新时期的《明治宪法》,又名《大日本帝国宪法》,第二个是日本战后的形势,即盟国(主要是美国)对
日本政治改革的操纵。
首先,“和平宪法”是建立在《明治宪法》的基础上的,延续了《明治宪法》中的相关资本主义理念,《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11月29日施行,它是建立在明治维新改革以及自由民权运动的基础上并通过伊藤博文等人的考察参照普鲁士模式建立起来的,虽然这部宪法有不足之处,但是它推翻了日本的封建制度,确立君主立宪制度,保障了国民的权利自由,这个进步是日本崛起的制度保障,也是《日本国宪法》产生的基础,要是没有明治维新没有《明治宪法》,日本不可能迅速崛起,更不可能产生《日本国宪法》,即使产生也不可能被其国民所接受。
另外,新宪法的采用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透过明治宪法的修改而达成的,所以和平宪法与明治宪法关系密切。
其次,《日本国宪法》的产生与二战后的日本局势息息相关。
战后,日本被盟军占领,美国对日本进行了深刻的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意图在于将日本作为其全球战略的重要棋子,增加其与苏联抗衡的砝码。
对日本国民进行广泛的意识形态改造是美国重建日本的重要部分,修改法律又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早在日本投降前,美国就有所行动,盟军领袖邱吉尔,杜鲁门及斯大林发表的《波茨坦宣言》中,不仅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
该宣言也介定了日本投降后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日本政府将要解除在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
言论,宗教,思想自由及尊严基本人权将会被确立。
”此外,文件中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基于日本人自由表达
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
又如1945年6月11日,美国国务院、陆军部和海军部协调委员会制定了《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SWNCC150号文件,文件提出要铲除日本人心目中的军国主义思想和极端民族主义思想。
这个委员会在随后的SWNCC150/2和SWNCC150/4号文件中进一步提出“必须鼓励日本人民培养起争取个人自由,尊重基本人权,特别是宗教、集会、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愿望”等内容。
这些文件在经过大量文字修改后,经美国总统杜鲁门批准,于9月22日公开发布。
在《日本国宪法》的具体草拟中,美国进行了实质参与与决策。
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分歧。
首相币原喜重郎和许多他的同僚极不愿意地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宪法,而麦克阿瑟极力主张制定新宪法。
1945年后期,币原请了一班学者并成立了委员会,进行修宪的谘询。
1946年2月,委员会公布所谘询的建议,但麦克阿瑟认为这些建议过于保守,遂加以否决,并命其成员自行草拟新宪法。
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Milo Rowell与Courtney Whitney所草拟。
关于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Beata Sirota 所写。
虽然编者并不是日本人,但也参考了明治宪法,征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和吉田茂)的意见。
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
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新宪法的纲目。
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拟的
第19届帝国议会下议院。
可以说日本新宪法是在美国的操纵下制定的。
以上便是《日本国宪法》产生的渊源。
该宪法最大的亮点(也是日后争论的焦点)是“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这一点集中体现了新宪法的和平性,故该宪法又被称作“和平宪法”。
随着国际新形势的发展以及日本国内民族主义的抬头,关于修宪活动的话题屡屡被推上风口浪尖,接下来将结合日本的修宪活动对其和平性进行探讨。
“和平宪法”生效至今, 以右翼分子和保守势力为主的改宪派多次掀起修宪高潮。
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 以鸠山一郎、岸信介等为代表, 提出“修改宪法、重整军备”的执政纲领, 主张拥有统治力量和防卫力量, 要求恢复战前天皇制、废除第九条、限制国民权利、扩大内阁职权。
第二次是60年代中期, 保守政治集团再次对宪法发起挑战,提出了《修改宪法的方向》意见书, 主张制定包括删除第九条、实行征兵制、可向海外派兵、天皇为国家元首的“日本人的宪法”。
第三次是80年代初期, 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提出“战后政治总决算”,要求修改宪法,恢复“天皇元首制”,拥有“防卫军”。
自此, 日本的民族保守主义思潮兴起, 并影响着此后的修宪进程。
综观战后的数次修宪运动,其特征是修宪一直由少数右翼分子和保守派政治家推动,修宪焦点和主要目标是恢复天皇制和废除第九条。
然而,“和平宪法”所确立的民主主义与和平主义理念已深入民心,在维护“和平宪法”的革新政党以及热爱和平的日本国民的反对下, 保守势力的多次修宪行动都是无果而终。
但是,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局势和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地区冲突和摩擦不断,恐怖主义成为新的威胁。
在海湾战争尤其是九一一恐怖袭击后,日本一再突破宪法禁区,屡次向海外派兵,自卫队实现了走出国门、走出“专守防卫”,拥有了“先发制人权”和“集体自卫权”。
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支持美国的反恐行动成为日本修宪的最好口实。
而美国出于自身全球战略的需要,全力支持日本扩充军备和向海外派兵,并表态希望日本修宪,这直接鼓励了日本民族保守派的修宪决心。
特别是近期,就“钓鱼岛问题”,日方多次强硬表态,要扩充自卫队,必要时候可以先发制人,这完全违背了其宪法的和平性。
其实,日本在不断通过各种手段变相的修改宪法。
(一)恣意解释,歪曲宪法。
(二)另立他法, 架空宪法。
1997年制订《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1999 年通过《周边事态法》,911事件后,日本国会又通过了《反恐特别措施法》,2003 年5 月和6 月,日本众、参两院先后通过了有事三法案,即: 《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自卫队法修正案》三法案。
(三)明文修宪, 正面突破。
2001 年11 月“宪法调查推进议员联盟”提出的《国民投票法案》和《国会法修正案》就是其中一例。
《国民投票法案》规定在国会提出议案后60~90天内进行国民投票,若结果中赞成票超
过有效投票的1/ 2,政府即可着手公布修宪,这是为明着修宪做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毋庸置疑,随着日本民族主义甚至是军国主义的抬头,以及美国的纵容与日美同盟的扩张,《日本国宪法》的和平性在不断消失,民间抵制修宪的呼声越来越小。
但是希望日本能清醒的认识到:修宪和扩军并不能给日本带来和平,惟有走睦邻友好、和平发展之路, 增进与邻国的政治互信,才能保证持久稳定的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
修宪已成为日本未来要在东亚以及世界扮演何种角色的重要指标, 对于亚洲地区政治、军事乃至经济发展都会起到深远的影响,将可能加深日本同亚洲各国尤其是东亚近邻之间的不信任感和矛盾,必将带来许多消极影响。
如果日本不能取得周边国家的理解和信任,一味强硬谋求政治军事大国化,将遭到亚洲各国的反对,进而在亚洲和世界上陷入孤立。
参考文献
1、加腾秀治郎《宪法改革的政治学》一艺社, 2005:203
2、冯瑞云《近代日本国家发展战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112
3、影山日出弥《日本的宪法问题》劳动经济出版社, 1967:240
4、山田浩等《战后政治的进程》法律文化社出版,1993: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