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叶燮的“不可言之理,不可述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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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叶燮的“不可言之理,不可述之事”。

叶燮在《原诗》中把审美的客体概括为“理、事、情”,其中“理”是三者之根本,统领“事”与“情”,认为“理者与道为体,事与情总贯乎其中”,“理”与“道”具有相同的属性,决定“事”与“情”之用。同时形而上之“理”在艺术中又是以审美化的方式而存在的,即叶氏所谓“幽妙以为理”。

叶燮强调诗歌源于生活真实,但并不把生活的真实与艺术的真实等同。客观事物的理、事、情虽然是诗歌反映表现的对象,但进入诗歌的客观事物的理、事、情已经不同于原来的理、事、情了,所以叶燮将理、事、情分为两层:一层是人人能言的“可言之理”,人人能述的“可徵之事”,这是诗人所不言述的;诗人所言述的,是第二层的理、事、情,即“必有不可言之理,不可述之事,遇之于默会意象之表,而理与事无不燦然于前者也”。第一层理、事、情“实写理事情,可以言言,可以解解,即为俗儒之作”,是现实的、浅层的;第二层理、事、情“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则幽妙以为理,想象以为事,徜恍以为情,方为理至、事至、情至之悟”,是比较虚、深层的。

对此,叶燮用杜甫的诗句作了具体表述,如“碧瓦还是初寒之外?是近是远?凡此种种,似无道理可言,然而设身处地地细细品味之后,才“觉此五字之情景,恍如天造地设,呈于象,感于用,会于心”,有一种“虚实相成,有无互立”的理,使“意中之言,而口不能言;口能言之,而意又不可解”,诗句中的理、事、情,诗人通过形象思维将其表现出来,读者需敏锐的艺术感受去体会,才能真正领悟。第二层的理、事、情构成了诗歌的意象,意象的构筑需要通过形象思维的作用来实现,具体、鲜明的形象思维活动包括了虚构、想象和概括等直接的审美感受活动来进行意象的构思和创造,其特点正是“虚实相成,有无互立,取之当前而自得”,只有通过形象思维,才能把客观事物现实浅层的理事情形成诗歌深层的理事情,这正是诗歌艺术具备的特点。叶燮的高明之处也正在于此,不拘泥于生活的真实,而从艺术的真实着眼,其理论颇有美学价值。

叶燮把客观世界抽象的概括为“理事情”。叶燮用古老的“情”来统摄心物统一之“趣”,其中虽以在物之“理、事”侵入了“情”的原发性,但最终走向“趣”的升华,其实也意在原发性之“情”的回归。王夫之以“物态”兼得“物理”写出事物的传神之笔,叶燮则以在物之“情”的看似宽泛和模糊,完成了心物统合,并以流贯之气和相通之情,预示了天之一理也并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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