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厅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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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厅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卫生室)的财务管理,规范卫生室账务处理,确保各项资金有效使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卫生室执行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统一管理、分室核算,专职、专人负责。

二、账簿设置

卫生院要按照一室一账的方式建立总分类账、业务收支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物资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收支管理

实行卫生室与卫生院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票据,采取微机化、网络式管理。月度会计期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按月核

算并编制报表。卫生室业务收入应按日编制收入日报表,每10天编制一张汇总报表,每月编制一张月度总报表。现金收入每10天上缴一次,按照卫生院安排的报账时间,将现金和10天收入汇总表一起上缴(报)到卫生院。严禁坐支现金。四、资金管理

卫生院在银行开设用于卫生室经费收支的专用存折,用于核算卫生室所发生的各项资金。

其中,收入包括:

1、卫生室上缴的日常业务收入;

2、卫生院转入的上级补助收入(包括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及其他经费补助等)。支出包括:

1、支付卫生室购药品及卫生材料款;

2、支付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各项收入返还;

3、发放村医财政补助;

4、发放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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