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常州市中医医院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江苏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3〕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常州市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有Ⅰ类和Ⅱ类学分,根据项目公布单位的级别和类型授予相应学分。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职能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工作。

第二章学分分类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第六条Ⅰ类学分: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含省级临床进修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5.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会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上述1、2项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4、5项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凡不符合卫生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分类”要求,自行制订颁发“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的,不予认可。

第七条Ⅱ类学分:市级继续教育项目、自学、论文、科研、辖市(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各类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章学分证书发放

第八条国家级、省级Ⅰ类学分证书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Ⅱ类学分证书由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学分证书需经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学分证书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内容、学员名单、学员考试成绩到项目公布单位申请,经项目公布单位审核同意,发给学分证书。

第四章学分登记

第十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采取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双重登记

的方法,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个人继续医学教育档案。

第十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将当年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记录手册和有关学分证明于12

月交到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年度验审。

第十二条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递交的继续教育有效学分证

明进行学分登记,分别记录在《常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继续教育验审章”及登记日期,接受常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年度验审。

第五章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按规定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辖市、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护理专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15学分。三级医院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10分。

2.辖市、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护师以上(含护师)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主管护师职称以上护理人员,任期内必须有国家级Ⅰ类学分5分。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分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民营(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中护师职称以上(含护师)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平均每年不低于5学分,Ⅱ类学分每年不低于20学分。

4.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分,任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第十四条年度学分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Ⅰ类学分与Ⅱ类学分之间不可互相替代,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累计完成。

第十六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远程医学教育I类学分不得超过规定I类学分的50%。

第六章学分标准

第十七条Ⅰ类学分

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授予;每次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

第十八条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公布的学分数授予。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自学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按每2000字授予1

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和指定的自学资料和音像教材,经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国际期刊10学分核心期刊8学分

非核心期刊5学分内部期刊3学分

5.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学分

省、部级课题8学分

市级、厅级、“333”工程、市卫生局重大招标课题6学分市卫生局(辖市、区级)、“831”工程课题5学分

院级课题3学分

6.凡获得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有获奖证书的人员按排序递减2学分)

国家级科学成果奖

一等奖25学分二等奖20学分

三等奖15学分四等奖10学分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一等奖20学分二等奖15学分

三等奖12学分四等奖8学分

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含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一等奖12学分二等奖8学分

三等奖6学分四等奖4学分

局级、辖市(区)科技进步奖(含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4学分

三等奖3学分

凡是一项成果获重复奖,按最高奖项授予学分。

7.国家专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专利的,可以凭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1)发明专利,第1-5位专利权利人分别授予15、13、11、9、7学分;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1-5位专利权利人分别授予10、8、7、6、5学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