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渝委办发〔201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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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渝委办发〔2015〕21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
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5〕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领导干部
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要依纪依法,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要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一、不准违背招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六、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七、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八、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九、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十、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
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领导干部不因岗位变动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