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2016年5月6日上午,山东省人们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侦办的四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典型案例1:德州市陵城区检察院监督一起以虚假诉讼逃避法院执行案
2011年11月,崔某向德州市陵城区法院起诉齐某,请求判决齐某偿还个人借款38万元。诉讼中,陵城区法院查封了齐某名下位于名馨花苑的住宅一处,并于2012年3月判决齐某返还崔某借款36.5万元。2012年1月11日,案外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齐某名馨花苑房产的查封,并出具了《购房协议》和收款条,证明其已购买了该房产,非齐某所有,法院遂解除了查封。2012年5月10日,崔某向陵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拍卖齐某自建沿街门市楼。2013年3月27日,案外人王某全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齐某欠其23万元借款未还,已经法院调解,且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齐某以自建沿街门市楼抵顶,现沿街门市归其所有,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拍卖。陵城区法院以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崔某遂向陵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陵城区检察院及时调取了相关民事审判、执行案卷,经审查,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随即开展调查。最终查明,齐某为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与王某全串通伪造证据,通过恶意调解、虚假出卖等手段转移财产、隐瞒财产,阻挠法院执行,恶意侵害债权人崔某合法权益。陵城区检察院针对齐某与王某全虚假调解案,向陵城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崔某与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督促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对齐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对齐某、王某全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陵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齐某、王某全虚假调解案件再审裁定予以撤销,对崔某申请执行案恢复执行;陵城区公安局对齐某、王某全以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侦查。在陵城区检察院有力监督下,齐某在一个月内便将40万元执行款全部交付崔某,使得三年多执行未果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因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而起,随着调查的深入推进,又接连发现了虚假调解案件及以房抵债、虚假转卖等非法转移财产行为,既有民事纠纷又有执行纠纷,还有犯罪行为。在办案中,陵城区检察院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及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全方位出击,使案件很快得以彻底解决。
典型案例2:肥城市检察院加强部门联动监督两起虚假借贷纠纷诉讼案件
2015年3月,肥城市检察院在走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时发现,肥城市法院受理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该两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泰安监狱服刑,肥城市法院对该两起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经与公安民警共同询问李某得知,几年前,李某为赚取利息差,曾大量借钱再高息借贷给他人,后因资金链断裂,为躲避债权人纠缠,李某与其堂哥、妹妹串通,由其堂哥、妹妹分别去肥城市法院起诉李某归还借款112万元和110万元。公安民警又分别询问了李某的堂哥及妹妹,两人均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
2015年4月8日,肥城市检察院向肥城市法院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驳回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决驳回李某堂哥、妹妹两起民间借贷案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债务人通过诉讼的形式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肥城市检察院办理的这两起虚假诉讼案件,有力打击了恶意虚假诉讼,维护了司法秩序,保障了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3:莱芜市检察机关成功监督一起逃避债务虚假诉讼案
2013年6月20日,杨某以13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为由,将借款人杨某林及其妻张某某和担保人莱芜
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林)起诉至莱芜市莱城区法院,案件审理时杨某林等被告未参加开庭,法院缺席判决确认借贷关系成立。执行阶段,双方和解,杨某林、张某某用其名下冷库26年的使用权作价偿还杨某的130万元借款。案外人钟某某等人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莱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查明,杨某林与钟某某等五人组成联保体向中国银行莱芜支行贷款1000万元,每人200万元。2013年5月31日,钟某某等四个担保人替杨某林偿还贷款200万元。2013年6月4日,杨某林、其妻张某某与钟某等四人签订还款协议。为逃避到期债务,杨某林与杨某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130万元借款系杨某林自案外人李某处借取,后转至杨某名下,杨某又将该款项转至张某某名下。张某某经多次转账将该130万元转回给李某。整个转账过程在2013年6月9日当天完成,其转账目的是获取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履行了借款义务。
莱城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系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遂向莱芜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4年5月,莱芜市检察院向莱芜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莱芜市中级法院指令莱城区法院再审,11月26日,莱城区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莱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提请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杨某、杨某林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莱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林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杨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典型意义:该案系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和担保责任,伪造借条,制造虚假转账关系,虚构债权债务,通过缺席判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和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等手段,依法纠正了错误判决,对相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打击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4:临沂市检察机关监督三起为离婚转移财产虚假诉讼案
2014年7月,于某向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起诉,要求于某红(与于某系姐妹关系)返还借款40万元。同年9月12日,罗庄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于某红自2012年起累计向于某借款40万元,要求被告于某红偿还原告4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于某红未履行判决义务,经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于某红丈夫李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李某不服执行裁定,向临沂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李某认为,罗庄区法院在判决时未将其列为被告,执行法官却在执行时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存在违法情形,遂向罗庄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于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发现,其陈述的事实经过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存在前后矛盾,遂对借款来源、时间、用途、交付方式、利息约定等细节进行了详细询问,于某最终承认其与于某红之间没有4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该案系因于某红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为在以后离婚中多分财产,伪造了借款、借据,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罗庄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围绕该案涉及的离婚财产分割可能会有多起虚假诉讼案件,遂依法对于某红、李某夫妻二人在罗庄区法院的诉讼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发现了两起李某为被告的借贷纠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两起案件的原告蒋某、刘某并未实际给被告李某借款,系被告李某为防止离婚时与妻子于某红进行财产分割,与蒋某、刘某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蒋某、刘某于2014年3月持伪造的借条分别向罗庄区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罗庄区检察院针对上述三起虚假诉讼案件,依法向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5年6月,临沂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向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临沂市中级法院裁定罗庄区法院再审,罗庄区法院再审撤销了上述三起虚假诉讼案件原判决,并对涉案人员于某、于某红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是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一方当事人为个人利益,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制造“被告”身份的虚假诉讼,既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又严重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临沂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灵活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促使法院再审并撤销原判决,同时,建议法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此案的成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