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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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
文号:深建施[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3-1-24
执行日期:2003-1-24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实物质量监督以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内容为重点。
第四条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
(三)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
第五条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监督。
(一)建设程序
1.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是否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承发包行为
通过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半成品、设备供应等合同的抽查,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的法人资格: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有无转让承接的任务或非法压价的行为等;
2.合同文本签署人的法定资格;
3.合同文本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资格
1.项目建设各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的合法文件;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见证送检人员的合法证明;
3.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
4.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质检员、材料员、各专业工程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第六条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
1.是否依法委托监理;
2.是否设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3.项目管理过程中,有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
4.除合同约定外,有无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有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报告、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准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签发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2.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签发手续是否完整、合法;
3.设计修改、变更签发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完整、合法;
4.是否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是否及时处理设计问题、积极配合施工;
5.是否按规定派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
6.有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7.是否积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监理单位
1.是否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落实总监负责制;
2.是否制定完整的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月报;
3.是否组织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4.是否严格依照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行监控,不受他人干扰;
5.是否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6.是否实施旁站式监理;
7.是否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
8.是否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是否真实、准确,手续是否完善、合法;
9.是否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无完整的会议纪要;
10.是否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
11.是否对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进行检查:
12.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齐全:
13.有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14.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15.发生质量事故是否认真追查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并将情况如实上报。
(四)施工单位
1.是否建立职责明确、各专业、工种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落实项目经理直接责任制;
2.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质量检查制度;
3.是否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工程是否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4.是否建立技术交底制度;
5.是否执行建筑材料用前检验制度,材料、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
6.是否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是否真实、可靠、手续齐全;
8.是否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或配合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9.是否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是否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如实填写施工日记;
11.对于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
第七条实物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