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安全督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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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食品安全督察工作制度
乡镇食品安全督察工作制度
为推动乡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二)督查工作要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确定的督查事项要提出明确时限要求,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结果,确保督查的质量和效果。
(三)督查工作不能搞形式主义、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真实的了解和反映情况,既要报喜,又要报忧。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乡政府有关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乡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食品安全事项。
三、督查方式督查的方式根据需要确定,可采取实地督查、明查暗访、电话催办等形式进行。
(一)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一般性督查事项,由乡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除尘滤布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二)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
定的重要督查事项,由乡政府分管领导通知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三)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由政府主要领导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督查,压滤机滤布厂家并及时做好反馈工作。四、督查事项的办理
(一)反馈回来的办理情况和督查结果,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有关领导同志。对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以《督查情况》报有关领导同志;属于请示性的,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办理。(二)对督办事项,一般情况下,急件在3个工作日办结;非急件3 10个工作日办结;难度较大的事件10一20个工作日办结;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结;无法按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及时向交办领导说明情况和原因,进入司法程序后,一般不再督查。五、本制度经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送:
乡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村委会和乡直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为切实履行有关职责按此制度追究责任。第三条各村委会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
全责。村长、乡属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责任。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乡人民政府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是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具体单位,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二)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未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未能很好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在本辖区内造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四)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款和程序进行审查,只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五)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压滤机滤布厂家谎报、缓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的;(六)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并造成事故蔓延的;(七)有关职能部门不服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拖延,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八)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出于地区、部门利益,阻碍、干涉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九)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十)各村委会及乡直有关职能部门因失
职、渎职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第五条对中央、省、市和县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其所在村委会及乡属有关职能部门在曝光后未能及时查处的,相关村委会及乡属有关职能部门要向乡政府做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第六条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未尽职责行为的责任追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建议,报乡政府研究决定。
(一)出现未尽职责问题,除尘滤布未形成严重后果,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对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二)出现严重问题,形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强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本制度经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