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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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任梓铭 20130060 一、各章重点

第一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第三节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一)自主管理权

(二)教育教学权

(三)招生权

(四)学籍管理权

(五)颁发证书权

(六)聘任权

(七)管理财产权

(八)拒绝干涉权

(九)其他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义务

(二)贯彻方针义务

(三)维护权益义务

(四)提供情况义务

(五)合理收费义务

(六)接受监督义务

第二章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制度

第一节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一、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现实法律地位

1.关于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

2.关于教师法律关系特征。

(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

(2)教师与高校的关系

(3)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4)教师与社会的关系

二、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学生管理权

4.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5.进修培训权

(三)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6.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第三章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制度

一、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学生的法律内涵

已满18周岁的高等学校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仅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而且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二)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获得学金权;

3.获得公正评权;

4.申诉诉讼权;

5.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

6.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二)大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纪守法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

4.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以及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层次

(一)学位的等级和标准

1.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同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他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高等院校本科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

硕士学位的授予对象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在通过了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3.博士学位的授予对象和标准

博士学位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

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被授予博士学位。

第五章高等职业教育与成人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制度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

一方面,它是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不同于学术型、研究型、工程型教育类别。另一方面,它又属于高等教育范畴,区别于职高和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高级阶段。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与职责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法》没有出台,高等职业教育只得依附于《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多是宏观方面的条条框框和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另一方面,管理体制不顺。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

虽然国家对其办学资金的来源和保障通过相关立法作出了规定,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明显不足。高等职业院校主要依靠收取学杂费来维护运转。

(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章民办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办高等学校的类型和地位

一、民办高等学校的界定

民办高等学校的概念界定主要有三个要素,即非国家机构举办、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来源、面向社会。

二、民办高等学校的地位

(一)社会地位

1.民办高等学校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2.民办高校的发展是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必由之路

3.民办高校的发展是实现高等教育多样化的重要途径

(二)法律关系地位

1.民办高等学校具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

2.民办高等学校具有教育行政法的主体地位

(三)法人地位

第七章中外合作办学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及原则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性质

(一)境外合作办学的性质

境外合作办学形式的商业存在其特点表现为,教育服务提供者直接在东道投资教育,但是这种超越国界的投资必须遵守东道国有关投资、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和政策。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性质

目前的操作实践是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作为“民办非企业”登记的。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法律性质不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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