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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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社团组织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在院团委批准成立并登记注册,由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自身综合素质发展为根本宗旨,自觉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社团联合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摊派各种费用。

第六条学生社团主要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类型:

(一)理论学习型学生社团:以培养大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爱好为目标,向大学生宣传科学的理论知识,加深他们对科学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让大学生学会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践活动。

(二)学术科技型学生社团: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三)兴趣爱好型学生社团: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四)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第八条学生社团成立、更名、解散,必须经团委审查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具体执行。

第九条学生社团由团委以及团委下属机构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学生社团成立审批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院在籍学生五人以上,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均可成立社团组织。

(二)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成立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上交学院团委基础材料一式两份,社团联合会存档一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类型、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及其他说明的事项)、机构设置、社团负责人简历等情况;

(二)社团工作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团委审批;

(三)经团委通过后,由社团联合会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院团委存档一份;

(四)院团委在受理申请后十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学生社团发给团委批准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例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筹备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五人的;

(五)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且不存在形同性质或相似性质的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六)对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撤销的社团不予审批成立。

(七)其它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四条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五条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识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者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或名誉会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为申请成立社团时间,其他时间不受理成立社团申请。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后,社团联合会将各对学生社团(每学期一次)内部进行审查,登记存在问题以及讨论解决问题。各学生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上报本学期社团的工作总洁。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工作应遵守《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要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工作组

织有序、财务清楚可查。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团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工作要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每次活动应有活动计划总结和记录,认真填写社团登记表,定时召开会员大会,总结前期工作,公布近期计划,对各项事务进行统筹安排和布置,公开账目及各项社团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要开展积极,内容丰富健康,以提高学生社团成员素质和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组织任务:

(一)社费收缴:社团社员社费收缴工作由社长以及账本负责人负责,最后汇总到院团委,社费总额的三分之一款项返回各社团,作为各社团日常的社团开支;

(二)社员档案:各社团在招新之后将各社团社员的资料汇总,将资料手写档以及电子档上交到社团联合会;

(三)社团活动:由社长以及相关部门负责策划,填写活动计划并填写《社团活动申报表》;

(四)社员奖惩:学生社团社员可参加学生社团的评比表彰,由社员所在社团视社员表现情况(可以通过社团内部开会决议),提交奖惩申请报告,由社团联合会整理提出初步意见交团委最终审定社员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管理:

(一)学生社团要建立自己的档案集,并有专人负责收集与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学生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五)学生社团获奖及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每年根据学生社团活动考核及申报项目完成情况,社团综合评价制度对学生社团展开全面评比,评出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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