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
依据标准

附件1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依据、划分标准、区域分类、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1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第二十一号令)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发〔2010〕2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第201号)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2)地方法规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23号)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38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4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2008]146号)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号)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3)有关规划

《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

《江苏省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布局总体规划纲要(1999-2020年)》《江苏省防洪规划》

2划分标准

根据江苏省自然地理特征和生态保护需求,结合全省和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等,划分出15种生态红线区域类型,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1)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风景名胜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3)森林公园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森林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4)地质遗迹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5)湿地公园

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批建的湿地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7)海洋特别保护区

已批复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8)洪水调蓄区

按照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9)重要水源涵养区

省内海拔100米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山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0)重要渔业水域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录中的渔业水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1)重要湿地

省管湖泊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管湖泊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2)清水通道维护区

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工程河道,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3)生态公益林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14)太湖重要保护区

依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规定的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

(15)特殊物种保护区

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3区域分类

(1)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3)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4)地质遗迹保护区

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5)湿地公园

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7)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8)洪水调蓄区

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

(9)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和水资源补给区。

(10)重要渔业水域

指对维护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的水域,包括经济鱼类集中分布区、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鱼虾贝藻养殖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苗种区和繁殖保护区等。

(11)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

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12)清水通道维护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13)生态公益林

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4)太湖重要保护区

指依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规定的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

(15)特殊物种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生物生产功能和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区域。

4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15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两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自然保护区

1)保护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风景名胜区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森林公园

1)保护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为二级管控

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4)地质遗迹保护区

1)保护分区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划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5)湿地公园

1)保护分区

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划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商品性采伐林木;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他等级的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7)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分区

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物种自然分布区、典型生态系统集中分布区和其他生态敏感脆弱区或生态修复区,以及特殊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等划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狩猎、采拾鸟卵;炸鱼、毒鱼、电鱼;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擅自采集、加工、销售野生动植物及矿物质制品;移动、污损和破坏海洋特别保护区设施。

(8)洪水调蓄区

1)保护分区

洪水调蓄区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洪水调蓄区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9)重要水源涵养区

1)保护分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10)重要渔业水域

1)保护分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划为一级管控区,其它渔业水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禁止使用严重杀伤渔业资源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渔罾、渔簖等捕鱼设施;禁止在航道内设置碍航渔具;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兴建锚地、爆破、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重要湿地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12)清水通道维护区

1)保护分区

清水通道维护区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清水通道维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

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新设排污口;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河堤迎水坡种植农作物;在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渔业养殖,设立鱼罾、鱼簖等各类定置渔具。

(13)生态公益林

1)保护分区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为一级管控区,其余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砍柴、采脂和狩猎;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野外用火;修建坟墓;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14)太湖重要保护区

1)保护分区

太湖重要保护区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15)特殊物种保护区

1)保护分区

特殊物种保护区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特殊物种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入侵。

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

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1. 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及资格简介。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住建部或山东省建委核定的工民建工程总承包贰级(含)以上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3.必须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应认证证书;有良好的市场信誉、雄厚的实力、完善的管理。 4.承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要求:必须具有国家贰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能常驻现场负责组织施工。 5.承包单位提供的管理体系架构人员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配置,管理人员必须按报表配置组建并实名制,项目管理体系不得变动。 6、必须提供本次招标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方案。 7.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二、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也可以附表的形式表现): 1、本工程现有场地已具备“三通一平”,发包人所提供的现场条件为承包人所见到的现场踏勘现状。 2、鉴于本工程所处现场位置和周边情况,提示承包单位充分考虑在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基础二次开挖工作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因此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用中予以充分考虑; 3、鉴于本工程所处现场位置和周边情况,提示承包单位须考虑设置施工围挡,因此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用中予以充分考虑; 4、鉴于本工程电梯设备、天燃气工程、户表前的电气设备设施发包人另行分包,提示承包单位充分考虑在施工中存在的施工配合工作; 三、承包(招标)范围: (一)甲分包施工的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 二期机电工程除电梯设备、天燃气甲分包外,总包负责施工图纸中所有给排水、雨水、采暖、通风、空调工程、强弱电工程主体结构及二次装修全部及洽商内的工作内容等。含: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 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 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 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 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六条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 应向受理备案的部门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 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 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 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 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或三个月,每月一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 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 份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公司)为受理备案部门。 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代理的省辖市(地)标 准化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直属的总公司、总会的直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受理备案部门按季度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

项目技术标准执行检查制度及技术标准清单

项目技术标准执行检查制度 一、总则 (一)为实现灌区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水利技术标 准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和国家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技术标准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灌区工程技术标准执行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7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建设部81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号令) (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7)

(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项目执行技术标准清单见后附。 三、检查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规定 1.水利工程建设、项管、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 测试验等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灌溉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的管理制度,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灌溉工程相关技术标准; 2.工程建设单位管理文件、项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检测方案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灌溉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 和执行要求; 3.工程建设单位,项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等建设各方须对灌溉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相关内容进行 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有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负责机构及人员,对贯彻灌溉工程相关技术标准有相应经费支撑; 4.贯彻执行灌溉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必须从工程开始抓,从勘测、设计、施工、项管、监理、检测、验收各阶段全过

四类研究证据的评价标准

四类研究证据的评价标准 序号病因学研究证据诊断研究证据疗效研究证据预后研究证据 真实性 1 证据来自何种研究设计 类型; 是否用盲法将诊断性试验 与金标准作过独立的对比 研究 结果是否来自同期随机对照实验; 被确诊患者的代表性,是否 处于疾病病程中统一的起始 点(零点) 2 研究对象是否明确定义, 组间可比性如何; 诊断性试验是否适当的疾 病谱 研究对象的随访是否完全,并报告 全部结果; 是否有足够的随访时间,并 随访了全部的病例 3 随访时间是否足够以至 于结局得以出现,应答率 高低; 诊断性试验的检测结果是 否会影响到金标准的实施 随机分组的所有研究对象是否进行 意向性治疗分析 预后因素定义是否明确、因 果的时间顺序是否肯定 4 研究结果是否满足病因推 断标准。 暴露是否先于结局存在; 关联是否存在剂量反应 关系; 关联是否具有一致性; 关联是否具有可重复性 关联是否具有生物学合 理性; 关联是否具有可逆性; 实验室证据 关联是否具有特异性。 若将该诊断性试验应用于 另一组病例是否也具有同 样的真实性 临床观察是否采用盲法; 是否采用了客观的预后指 标,对结局评定是否采用盲 法 5 除研究因素外,组间的其他干预措 施是否完全一致; 若亚组中预后的结果有所不 同,是否调整了影响预后的 其他因素 重要性

6 关联的强度的大小;通过该诊断性试验能否正确 诊断或鉴别该患者有无特定 的目标疾病 效应强度大小; 是否报道了整个病程预后的 结局 7 关联强度的精确度高低。是否作了分层似然比的计 算 效应精确大小; 预后估计的精确度怎样,是 否用95%CL报道了预后的结 局 适用性 8 自己关注的人群与证据 中研究对象是否差异性; 该诊断性试验是否能在本 单位开展并能进行正确的 检测 自己的患者情况是否与研究证据中 的患者情况相似; 该证据中研究对象是否与我 们的临床病例相似 9 自己关注的人群中该暴 露因素的暴露比例。 我们在临床上是否能够合 理估算病人的验前概率 自己所在机构是否具备获得该防治 措施效果的医疗条件; 该研究结果是否有利于临床 决策,是否有助于对患者进 行解释 10 检测后得到的验后概率是 否有助于我们对病人的处 理 自己的患者应用该防治措施后是否利 大于弊; 11 自己的患者对于该防治措施的价值取向与期望。

软件质量标准规定及检验依据和示范

1. 软件质量标准(ISO) 1.1 软件质量保证(ISO) 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 TC/176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 ?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2/3) ?质量管理标准(ISO9004) TC176即ISO中第176个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80年,全称是“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1987年又更名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TC176专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的标准 1.2 ISO 软件质量标准思想 ?控制思想,即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任何事物都是由一个或多个过程活动的结果,只要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并达到过程质量要求,最终产品的质量就有了保证 ?预防的思想。通过对产品形成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以及建立并有效运行自我完善机制达到预防不合格,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不合格品 1.3 ISO 软件质量标准结构 ISO9000系列标准的主体部分分为两组: ?“需方对供方要求质量保证”的标准ISO9001-9003 ?“供方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标准ISO9004

ISO9001: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中质量保证模式; ISO9002:生产和安装中的质量保证模式; ISO9003:最终检验和测试中的质量保证模式; 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导则。 1.3.1 ISO9000与GB/T19000的关系 1.3.2 ISO9000-3 是什么 ISO9000-3其实是ISO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在软件开发、供应和维护中的使用指

南,并不作为质量体系注册/认证时的评估准则,主要考虑软件行业的特殊性制定。参照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并引用ISO 8402《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使得ISO9000系列标准应用范围得以拓展 . 1.3.3 ISO9000-3标准 软件开发、供应、维护中应用ISO9001的指南 是指南,不是标准 依然困惑:依然强调的是供应商和顾客的关系,不是工程师该如何做 1.3.4 ISO 9000-3 体系结构 ?合同评审 ?需方需求规格说明 ?开发计划 ?质量计划 ?设计和实现 ?测试和确认 ?验收 ?复制、交付和安装 ?维护 2.软件测试规范 2.1 概念 软件测试规范就是对软件测试的流程过程化并对每一个过程元素进行明确的界定,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4日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三 第二条一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二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三 第三条一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 S O)二国际电工委员会(I E C)和国际电信联盟(I T 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三 第二章一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二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二经济合理二安全可靠三 第五条一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三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二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三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二卫生标准二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二防止欺骗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二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二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二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三 第六条一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三由于基本气候二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二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三 第七条一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三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三 第八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三 第九条一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二企业的技术改造二新产品开发二老产品改进相结合三 6 4

浅论证据的采用标准

浅论证据的采用标准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证据是多面体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从作用上看,证据既是案件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从证明关系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是用来认定对案情的手段,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是由于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在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活动中,而证据的采用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仲裁、公证、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等活动和诉讼活动的证据采用标准就有所不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采用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证据的采用标准仍然会有所不同;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不同种类的证据还会有不同的具体采用标准。然而,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证明活动中,证据的采用标准还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即一般采用标准,包括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这些也就构成了证据采用标准的基本容。 一、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还是在仲裁、公证、监察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采用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然而,这种解释过于抽象,很难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作为采用证据的具体标准。

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提供为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具备证据的可采性。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分析的可采性太多是程序性问题的一种符合刑诉讼,也可以为“诉中诉”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不单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还要解决程序性的问题。在程序性裁判中被告人反过来成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公安、检查人员成了程序上的“被告”。对于侵犯宪法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公权力行为,都应当建立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救济。诚然,由于人脑本身就是物质的高级存在形式,所以存在于人脑中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存在形式无法让他人感知,不符合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书”已经成为人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证据问题。例如,一些公司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那么,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是不是证据?它们是否具备了证据采用标准所要求的客观性?毫无疑问,这些文件也是证据,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因为它们仅存储在“电脑”中,犹如存在于人脑中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一样,没有以别人可以感知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还不符合采用证据的标准。当然,如果这些文件被“电脑”打印出来,或者在法庭上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出来,那它们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就可以采用了。

鉴定检测依据的标准

结构工程鉴定检测依据的标准、规、规程目录 一、各结构工程鉴定检测依据的标准、规、规程: 1.《建筑结构荷载规》GB50009-2012 2.《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2010 3.《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 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5.《工程测量规》GB50026-2007 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50038-2005 7.《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8.《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GB50069-2002 9.《住宅设计规》GB50096-2011 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GB50108-2008 1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50134-2004 1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7 13.《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14.《地铁设计规》GB50157-2003 15.《港口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 16.《构筑物抗震设计规》GB50191-2012 1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99 1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9.《老年人居住设计建筑规》GB50340-2003 20.《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 /T50344-2004

2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2.《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 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50375-2006 2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550-2010 25.《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GB50574-2010 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GB50618-2011 27.《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GB50860-2013 28.《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13 29.《02G系列结构标准设计图集》DBJT29-45-2002 30.《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DB29-72-2010 31.《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88 32.《住宅建设通用规程》DB29-120-2005 3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DB29-138-2005 34.《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9-139-2005 35.《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29-148-2005 36.《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DBJT29-18-2005 37.《建筑变形缝构造(金属成品系列)》DBJT29-169-2007 38.《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JGJ156-2008 39.《建筑变形测量规》JGJ8-2007 40.《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4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2.《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2010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 办法 1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中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中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中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 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2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中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中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而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中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中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采用国际标准制定中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能够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中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中国其它标准一样,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 3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遵循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设计部各技术标准审批、执行与管理事宜。 3.责任 设计部负责技术标准的管理,包括识别并确定适宜的各种技术标准;负责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二技术标准的管理内容 1.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和国军标。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号前带 /T)”两种。 (1)强制性标准一般是有关安全的标准,国家强制要求执行; (2)推荐性标准由国家推荐执行,但是如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执行的标准,或者企业在产品的包装等处明示执行的标准,不管其标准性质如何,均相当于强制性标准,需要强制执行。 3.国军标 国军标是为了保证军用元器件的质量,对元器件所制定的一系列的标准与要求,以备对部队等部门提供优质的元器件。

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军标认证,是依据国家军用标准的认证。其认证机构是由原国防科工委授权的中国军用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它独立于元器件的生产方和使用方,所以属于第三方认证。 质量认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于元器件生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对其所生产的元器件进行鉴定或考核,合格者列入合格产品目录(QPL)或合格生产厂目录(QML)。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军标的发放要定期搜索,及时根据国家规定更新新版本。 三技术标准的执行 1.设计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任何人在工作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工艺、降低标准。否则,所引起的质量事故将按生产质量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2.设计部各种质量验收、检测活动,都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执行。符合标准的设计样图和技术文件予以审批,不符合标准的设计图样及文件予以返工。 四标准化审查 1.标准化审查是检查核对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是否正确、有效的贯彻各级、各类标准的重要手段,在产品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工作图设计的各个阶段应进行相应的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对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的全部记录将是评价设计质量的依据之一。 2.标准化审查基本任务 (1)检查图样、技术文件是否正确地贯彻了国家现行各级标准及企业有关规定,提出并纠正不符合各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缺陷、差错。有效地实施对图样、技术文件质量的技术监督。

证据学选择题

无论是(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评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的特点。C.注重实用性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B.奴隶社会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B.否定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B.英国 证据法学是(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证据制度是()。B.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 )。A.刑讯逼供 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C.意大利刑诉法典 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的是( ): D.排他性 下列当事人的陈述( )可作为证据使用。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C.兼职鉴定人 鉴定结论属于()。A.言词证据 勘验笔录属于()。B.实物证据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神示证明制度 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在以下()证明环节上具有实质性差异。D.证明标准 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A.逻辑推理 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B.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C.要证事实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B.古罗马法时代 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刑事公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是()。C.非法所得案 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C.间接的方式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A.排除合理怀疑 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证据可分为()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遵守一定的规则。B.侦查实验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A.个别审查 证据的充分性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的。B.确实性 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是确定证据的(),判断证据的证明力。B.客观真实性 诉讼证明的客体是A.案件事实 ()是证明过程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C.审查判断证据 第一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A.法国《人权宣言》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B.特定的事实 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A.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通用的证据规则有()。A.最佳证据规则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法定证据制度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 )。答案:ABC A.客观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 )。答案:ABCD。 A.采用证据的规则 B.排除证据的规则

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

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

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度绝电气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四、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标准化和贸易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贯彻实施。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适合我国气候、地理条件和资源合理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的,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的,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时,应当同时采用与其配套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积极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积极争取把我国标准或提案转为国际标准。 第九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整车参数 1.1外形尺寸:约10030mm×2500mm×3950mm 1.2满载总质量:约27000kg 1.3乘员人数:6人 1.4最高车速:≧85km/h 1.5排放标准:国V 1.6液罐容量:水10000L,泡沫2000L 1.7消防泵流量:≧80L/s 1.8消防炮流量:≧60 L/s 2、底盘参数 2.1驱动形式:6×4 2.2驾驶室:原装平顶短驾,双门单排2座,带专用液压翻转机构 ★2.3发动机:原装进口发动机(投标文件必须提供进口证明文件) 2.4发动机形式:直列6缸、电控高压共轨、涡轮增压中冷柴油发动机 ★2.5额定功率:≧315kW 2.6排放标准:国Ⅴ 2.7速箱形式:12档手动带同步器变速器 2.8离合器:单片、干式、膜片弹簧 2.9取力器:全功率夹心式取力器 2.10油箱容量:≧200L方形铝合金油箱 3、上装参数 ★3.1独立乘员室 3.1.1材质:高强度航空铝合金型材及丙烯腊-乙烯橡胶-苯乙烯。 3.1.2结构:主骨架铝合金型材焊接结构,外蒙皮为铝合金板粘接结构。 3.1.3座椅:带自动翻转座椅4个,配有6.8-9L通用空气呼吸器座。 3.1.4储物空间:独立乘员室座位下均设有抽屉式储物箱。 3.1.5空调:顶置式冷热一体空调,通过控制模块调速。直流24V驱动,由原车电池或加装电池驱动,行车、停车都可用空调。

3.1.6车门:左右门均采用一体化高强度车门,模具成型门框,门开启角度可达85°,设有照明和警示灯。 3.1.7踏板:联动式三级翻转上车脚踏板按人体工程学及上下车习惯进行错层式计,踏板表面采用花纹铝合金板材,具备极强的防滑性能。随着车门的启闭,脚踏板自动翻转,并安装有防滑安全扶手,极大地提高了救援人员下车安全及速度。 3.1.8照明:独立乘员室内采用LED灯带照明,座椅上方配备LED阅读灯。 3.1.9通讯系统:配备与驾驶室可视通讯系统。 3.2副车架 3.2.1材质:采用专用钢材制造而成的高强度矩管。 3.2.2性能:液罐与副车架采用具有扭矩削减性能的弹性连接座连接,不仅增加了车架与罐体之间连接的柔性,防止上装变形和破裂,还增加上装车厢强度,充分发挥底盘性能,同时标准化副车架实现上装部件的灵活装配。 3.3车厢 3.3.1材质:车厢(器材箱、泵室及内骨架)全部采用高强度铝合金型材,内饰板采用光面拉丝氧化铝板。 3.3.2结构:车厢的骨架为全铝合金框架焊接式结构,外蒙皮为铝合金板粘接技术;车厢内器材骨架采用铝合金型材搭接结构,能根据客户要求灵活布局器材箱结构最大限度地提高空间利用率,在器材箱内可选用新型滑动托架、拖板以及高强度的塑料存放盒等存放结构,充分利用车厢内部有限空间;内饰板和底板均为光面拉丝铝合金板材。 3.3.3车顶护围:采用铝合金整体拉制成型,外侧安装频闪警灯及车外照明灯,内侧安装LED 车顶照明灯。 3.3.4梯架:车厢顶部设置一套全铝合金焊接的轻型多功能二节拉梯架,可放置二节拉梯、单杠梯、挂钩梯。 3.3.5后爬梯:车厢后部右侧设置一架通往车顶的铝合金安全爬梯。 3.4帘子门 3.4.1材质:采用轻型优质铝合金,大幅面卷帘门,启闭灵活、密封性好、噪音低、外形美观、轻便可靠。 3.4.2结构:顶部设有导流槽,四周装有密封条,具有良好的防雨、防尘密封性能。配备拉杆式条锁把手、一点式红色弹性拉带及两点式固定座;并且安装有传感器,可通过驾驶室内的指示灯了解帘子门开闭状态。

《证据学》答案详解

证据学: 判断题 1、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X 2、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X 3、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X 4、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保持中立。X 5、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X 6、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X 7、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X 8、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 判方法,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审判方法。X 9、神示证据制度缺乏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X 10、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X 11、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V 12、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X 13、刑讯逼供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X 1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V 1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X 1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X 17、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X 18、直接言词原则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X 19、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这是属于证据裁判原则例外。V 20、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V 21、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定证据原则。X 22、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X 23、证据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X 2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X 25、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V 26、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X 27、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X 28、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X 29、自认一经合法作出,当事人就不得随意撤回。V 30、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属于鉴定人。X 31、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管是什么样的权益。X 32、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X 33、本案的鉴定人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V 3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就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证明案情的。V 35、公证文书属于鉴定意见。X 36、物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X 37、婚姻关系案件不适用自认。V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也属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供述和辩解。X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前言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以及现行有关的矿山机械产品标准等。 本标准为机械行业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工业部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积良、郭明、杨现利、黄立平。 本标准委托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0 引言 本标准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本标准所包括的危险范围,表明在本标准的范围中。 1 范围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方面对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提出的限制。规定的安全要求是针对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所有的危险。它适用于GB/T 15706.1—1995中3.11规定的机器寿命期内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JT—0.8和2JT—0.8型矿用提升绞车和液压绞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 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25—91 机器和设备辐射噪声操作者位置噪声测量的基本准则(工程级)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l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JB 1581—96 汽轮机、汽车发电机转子和主轴锻件超声波探伤方法 JB 3277—9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液压站 JB 4263—86 交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技术条件 JB/T 6754.1—93 直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第一部分机组电控设备 JB/T 6754.2—93 直流传动矿井提升机电控设备第二部分晶闸管电控设备 JB 8519一1997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盘形制动器 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 3 危险一览表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在其寿命期间内,因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而在各阶段可能产生的危险见表1。

企业技术标准模板

公司名称技术标准(3号宋)标准名称(3号黑体)标准编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版本号: 编制:审核:批准: 1 范围(5号黑体,不可删,必须有)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号宋体)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号宋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号黑体,可删)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5号宋体)XXXXXXXXXXXXXXXXXXXXXX(5号宋体) XXXXXXXXXXXXXXXXXXXXXX(5号宋体) XXXXXXXXXXXXXXXXXXXXXX(5号宋体) 3 术语和定义(5号黑体,可删) 3.1 XXXXXXXXX(数字编号5号黑体,若正文另起一行,文字部分用黑体;若正文连着数字编号,则数字编号用黑体,正文部分用宋体)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号宋体) 3.2 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技术要求(5号黑体,不可删,必须有) 4.1 XXXXXXXXX(5号黑体)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号宋体) 4.1.1 XXXXXXXXXXXXXXX(5号黑体)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号宋体) 4.1.2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2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