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现状及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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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现状及几点建
议
“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
乡镇司法所是政法机关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基层单位,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一是直接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和服务平台;二是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指导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责;三是在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预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
随着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不断深入,司法所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彰显。
早在2006年1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中央决定安排74亿元资金加强中西部地区“两所一庭”基础设施建设,用于解决西部地区公安派出所、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和人民法庭无房及危房问题。
该县位于四川盆地中偏北部,1994年被四川省政府定为省级贫困县,县辖44个乡镇,总人口65.28万人,农业人口占90%,属于“两所一庭”建设的覆盖地区。
笔者最近在该县乡镇司法所调研时发现,最近几年司法所在规范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规范化建设中仍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一、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硬件配置依然不足,人员缺编严重。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多、事情杂、责任大,这就需要有充足的人员配备,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实行所长负责制。
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但现实是,乡镇司法所里一般仅有1个专职司法助理员在具体做实际工作,其他的人员都是从乡(镇)政府安排的兼职人员,有的甚至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由于人手不足,该县44个乡镇司法所中,被实际安排人员下所工作的仅有8所,且都只有一个专职司法助理员,他们任务艰巨,工作繁重。
工作人员严重不足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瓶颈。
其次,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和设备配备亦不到位,按照相关规定,乡镇司法所应该有专门的业务用房和办公场所,但该县很多乡镇的司法所用房要么未建,要么就是租用乡镇政府的房屋,空间狭小,办公环境极差;在设备配备上,根据《意见》,应
有摩托车、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摄像机、数码相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基本设备,并实现网络办公。
据调查,该县还没有能达上述条件的司法所。
总之,上述问题如无法从体制上有效加以解决,基层司法行政职能就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明显不利于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办公经费落实不到位。
就乡镇范围来说,基层司法所经费无法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该县乡镇司法所自开展规范化创建以来,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软硬件建设上较之以前取得了明显的实效,但是由于该县经济比较落后,县、乡两级财政都比较紧张,普法经费难以全部落实,致使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经费就更难落实了,而司法所目前的管理体制是以县司法局管理为主,司法所想从乡镇筹集办公经费就更加困难,可以说基本上就没有得到过经费保障,从而致使司法所办公经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经费得不到保障直接的影响就是工作质量大打折扣、工作效率不高,间接致使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也就降低了。
(三)开展业务工作和兼顾其它工作矛盾突出。
首先,乡镇司法所本身人员缺乏,但却都参加了乡镇的中心工作,而乡镇中心工作也相当繁重,必然容易造成司法行政本职工作
时间受到挤压,牵制了做好司法行政本职工作的精力,这个现实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因素。
而有的司法所人员能力较强,兼任乡镇的综治委(办)主任、信访接待等其他职务,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行政基层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队伍建设与管理监督矛盾突出。
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目标对队伍建设的要求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
就当前的现实来看,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的管理鞭长莫及,只能将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乡镇。
局机关只能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下乡指导和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的形式,对基层司法所的人员及业务开展进行面上了解和管理,却无法进行深入接触与对接服务,在客观上造成局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基层的具体工作详情。
正因为基层司法所的管理制度不够科学、明确以致没有一个科学的法规来指导人员的行为,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味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违规代理案件,乱收费,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等行为,损害了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不利于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解决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对于如何解决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存在的各种矛盾,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争取领导和相关部门重视和支持,强化硬环境建设。
司法所在预防和化解矛盾基层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实施依法治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系统要加强与上级与各系统部门的沟通和衔接,争取领导重视,提供政策支持,尤其是在办公经费和业务用房以及办公设备上要得到保障:凡被挤占或者未建的司法所业务用房要逐步得到解决,办公经费要落实到位,办公设备要添置完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快地开展工作。
当前,国家“六五”普法已经启动,基层司法所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西部许多地区都存在普法经费不足,不能到位,不能专款专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五”普法期间,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大普法经费投入,由司法行政、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保障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依法治理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增加。
(二)招录专职人员,充实基层力量。
要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司法所应当配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实行所长负责制,且严把
“入口”关,司法助理员必须为法律专业人员,凡进必考,选拔一批高素质、高学历的人才队伍。
对已经在所任职的老同志、非法律的工作人员,实行业务素质培训,便于开展工作。
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乡镇政府的职务,司法所也不再聘请乡镇政府人员兼任司法助理员。
只有从人才软件环境上进行全面优化,司法所的工作质量才会迅速得到提升。
(三)严格司法所管理,确保依法开展工作。
首先,应让我们的司法助理员清醒地认识到乡镇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要无条件地接受主管局的领导和指导;同时,乡镇司法所在地方上又是辖区乡镇的一个单位(部门),没有理由不主动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此,作为司法助理员必须清醒头脑、端正认识,主动服从司法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并干好本职工作;其次是必须严格规范司法助理员请销假、考勤、考核、工作报告、年度测评等一系列制度,奖优惩劣。
县司法局要健全完善乡镇司法所管理制度,针对乡镇司法助理员制定出具体考核办法,特别是定编在乡镇的司法助理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到岗到位,同时严禁司法行政人员从事有偿代理活动。
对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结束语
总之,基层司法所担负着组织和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无论是哪一项工作,都与维护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2012年4月17日,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
吴爱英强调:司法所建设是事关司法行政全局的长期战略性任务。
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落实和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各项职能,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司法所建设的长期性,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把司法所建设推上一个新水平。
吴爱英部长的讲话,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必将得到更大的推进,我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必将谱写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