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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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救济
1.概念:“对外贸易救济”就是指对在对外贸易领域或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国内产业由
于受到不公平进口行为或过量进口的冲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各国政府给予他们
的帮助或救助。
贸易救济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作为国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国内法律制度
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国际法的贸易救济法律是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世
贸组织有关规则是在各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
的。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贸易救济的主要方式。
2.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
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1)反倾销措施
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出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国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的征收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2)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本国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的措施。
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初
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
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作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
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如果事后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在此基础上如果继续采取保障措施则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即○1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2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3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4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