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通知 江宁政规发〔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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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号)规定,现将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号)规定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四。
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等,具体种类以及标准见附表五(表5-1至表5-9)。
七、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5、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一: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表1-1:南京市江宁区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
表2-2至2-14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区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8: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指导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表2-11:公墓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附表四:
表5-1-3
表5-3:自拆自建房屋补偿标准
三等60
大于
3米
的,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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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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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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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米
的,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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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5、单层
沿高
大于
6米
的,
在
60%
的基
础上
按每
表5-7: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