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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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把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
第三条综合企业实际,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年度考核评价方式适当简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者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领导人员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为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所长、局长、主任,下同)、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第六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共11项指标。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财务绩效、科学管理;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见附件一)。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见附件二)。
第八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占5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所含8项指标权重
相同)。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财务绩效分别占50%和25%,直接采用国务院资委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财务绩效评价的结果;科学管理占25%(见附件三)。
第九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共8项指标。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包括班子业绩、个人贡献(见附件四)。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见附件五)。
第十条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业绩占50%,素质和能力共占50%(所含6项指标权重相同)。业绩中,班子业绩占70%,直接采用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个人贡献占30%(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对领导人员的个人贡献实行分类评价:
(一)对董事会成员重点评价制定战略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实施风险管控、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经理班子成员重点评价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生产经营、自主创新、管理效能、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对为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还应当评价本条
第一款所列内容。
(三)对党委(党组)成员重点评价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选人用人和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企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综合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党委成立考核评价组集体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组成员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准备工作。由考核评价组制订实施方案,收集整理被考核评价企业的相关信息,与被考核评价企业党委(党组)沟通协调评价相关事宜,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预告等。
被考核评价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并配合做好综合考核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取得成绩和存在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多维度测评
(一)企业内部民主测评。召开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测评工作会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
子述职,领导人员提交书面述职报告,与会人员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职工代表主要包括先进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骨干等有代表性的人员,人数不少于参加测评会议总人数的10%。
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考核评价期间,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队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测评。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测评的,职工代表不再参加测评工作会议。
(二)上级管理部门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代表上级管理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三)监事会评价。国务院派驻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了解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价。
任期届满当年只进行任期民主测评,不再进行年度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将多维度测评的结果,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作为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考核评价等级的重要根据。
领导班子多维度测评主体的权重:领导班子成员占25%、领导班子副职占15%、中层管理人员占25%、职工
代表占10%、上级管理部门占20%、监事会占15%(见附件七)。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考核评价民主测评最终得分,分别由前两个年度民主测评得分和任期民主测评得分加权汇总确定,三次测评得分的权重分别是30%、30%、40%。
第十七条个别谈话。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人员素质能力、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职工代表和退休不超过两年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听取意见。听取监事会主席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意见。
第十九条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一)走访相关部门、机构;
(二)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
(三)专项调查
(四)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提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建议。考核评价组根据考核评价总体情况,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实际和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