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答辩状(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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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原审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XX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甘泉县县城。

主要负责人XX,厂长

因上诉人XXX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决”)提起上诉,特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诉讼主张依据不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一)答辩人对在岗职工已经实现同工同酬。

首先,“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般民众针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的通俗性说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中并不存在前一种说法,答辩人在实际用工中已经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规定签订了相应合同,所有用工形式都采用“聘用合同制”,不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

其次,同工同酬是指在同样的岗位干同样的工作获得同样的报酬,有的员工在付出智力成果,有的在付出体力劳动,不能因为岗位的难易、工作内容的辛苦或轻松来衡量是否达到同工同酬。同时,即使同样的一个工种,因为服务地域、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差异,也会影响到报酬的多少,对此,企业应当具有自主调控的职能权力。上诉人只看到同工种下劳动者收入的不同,而回避存在的客观事实差异,是对同工同酬的错误理解。

原判决认定:“被告(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量、劳动业绩等因素向原告(上诉人)支付工资报酬,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这恰是一审法院了解地方实情、企业实情,在同工同酬的法律原则下对地方企业自主分配报酬的客观认定,是科学合理的。

(二)上诉人岗位应当适用“以年为周期的工时工作制”,不适用一般性补偿加班报酬的规定。

在一审中,答辩人依法提供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人社函(2011)906号文件《关于西安唐乐宫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实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和陕油人函[2012]16号《关于油田股份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上述文件批复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工作应当采用以年为计算周期的不定时工作制。

上诉人提出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因而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予以辩驳。但上述文件批复作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下发的批复,是针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作出的,答辩人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然不可能持有批复的原件。但作为陕人社厅公开的批复,在所有的网站都可以搜索到批复全文,一审法院基于这一新型手段核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是合理、合法的,基于此形式认定事实亦不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三)上诉人对年休假的主张歪曲原判决内容。

原判决第7页对年休假的认定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报酬及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因原告工作岗位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判决原文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诉讼主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上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上诉人有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之嫌。

作为用人单位,答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保证了员工的正常休息、休假,且在仲裁及一审诉讼中已经按要求提供了上诉人多年度的工资表等材料,完成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要求加班费、年休假,却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认定完全是客观合理的。

(四)答辩人已经为上诉人交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从2002年起,答辩人先后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在本厂职工陆续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并办理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而自2007年起,答辩人一直以整体名义为在职员工交纳生育保险费用,对2012年加入劳务派遣的员工已经都参加了医疗保险。在原劳动仲裁诉讼中,答辩人已经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核对表及缴费单,该证据已经由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质证核对。而上诉人在2014年3月12日因不服

延劳仲案字[2013]162号裁决书起诉时,主要针对仲裁裁决结果,其对仲裁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合理的异议理由。

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并未对原仲裁裁决书是否有效做以认定,却对仲裁认定的保险缴费事实作出了认定。虽然,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但由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确认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完全符合事实,人民法院在核查属实后完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五)上诉人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并与本案无关联性。

1、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第三组证据为:1990年-2012年陕西省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以证明上诉人工资报酬不及陕西省采矿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既然为平均工资,自然是整个采矿业的工类中部分职业、部分岗位的工资高于平均工资,而另外部分则低于平均工资。

而何为采矿业?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众所周知,2012年以前,我国的煤炭产量、出货量出现了井喷式发展,企业效益好了,工资福利自然居高不下。但在2013年至今,煤炭行业遇冷,销量不畅,工人待遇也直线下降。而采油行业随着石油探明储量与可开采储量的不断减少,企业效益越来越差,与效益挂钩的工资福利也自然不会过高。煤矿职工和采油职工能放到同一层面比较吗?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无丝毫可采信度,一审

法院“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2、作为企业工资表、考勤表及请假条应当由企业相关部门管理。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1998年1月-12月、1999年3月-12月、2003年3月-12月考勤表”、“XXX、XXX等员工请假条”。上诉人自述上述证据是原件,但上诉人的原件从何而来,来源是否合法?上诉人所谓的原件没有企业人事等部门的盖章,也没有相关领导人的签字确认,内容是否真实?原判决据此作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认定准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适当、判决结果合理。

首先,原判决在证据认定上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及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充分的事实基础为依托,以《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为标准,做出了有理有据的认定。答辩人在答辩状第一部分已做充分论述,不再赘述。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答辩人在前部分已然说清,从2002年开始已经陆续为职工缴纳了五险。而至于不足部分补交的问题,目前由于当地政府缺少一个完善的制度规定,导致企业的补交变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对此答辩人正在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涉,力争早日将职工的劳动保障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作为政策性缺陷,即使是法院也不可能对此作出恰当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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