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怪现状之一——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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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怪现状(一)——集中采购机构

老早就想写一些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内的怪现状的文字,但因琐事较多,一直没有成文。今日得闲,把原来的一些思路略作整理,先行奉上,想到哪写到哪吧!

提到政府采购领域内的怪现状,个人认为,首当其冲的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立法允许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一大败笔,也造就了集中采购机构这样一个“怪胎”。

说它是“怪胎”,首先是因为《政府采购法》本身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的表述就自相矛盾。《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的表述是“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同时,《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什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

既然“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而且“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那么集中采购机构也不应与任何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于是,问题就产生了,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怎么能够与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

还有,既然“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那么他的办公经费从哪里来,肯定是政府拨款啊!办公经费是不是利益呢,当然是

啊!于是,另一个问题又产生了,一个要靠政府拨款维持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怎么能够与行政机关不存在利益关系?

以山东省的两个集中采购机构为例,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济南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济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如假包换的行政机关,而这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又都是吃财政饭的全额事业单位。我们该如何解释这两级集中采购机构与他们所属的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他们与财政部门的利益关系!

说集中采购机构是个“怪胎”,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

从事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同仁都知道,在此之前的若干年间,诸多过去具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如各类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建设工程招标中心、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一些设计院所等,纷纷被各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要求与原本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分离,改制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企业),虽然个别单位仍与原来隶属的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种中介服务机构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大趋势是形势使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方向。

在这样一个社会大背景下,设立一种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采购执行职能完全相同的事业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时宜的,我个人认为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政府采购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要充分体现市场经

济的原则,而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原则又是竞争。

再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08年5月31日,山东省境内共有经财政部审批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72家,仅次于北京市,居全国第二。另外,经山东省财政厅审批的乙级机构和其他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有200多家。由此可见,山东省的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也能够产生充分的市场竞争。而且,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它们中间已经产生了一批熟悉政策法规、具有专业采购经验和现代科学管理手段的高水平的社会中介机构,能够充分满足承担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的需要,完全不需要政府另外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来执行采购代理职能。

第三,集中采购机构之所以能够成为“怪胎”,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精心培育”也是十分不开的。众所周之,《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包括工程采购的,同时政府采购业务还会遇到国际招标项目。招标代理行业的同仁都知道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和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建设部和商务部对于企业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业绩等多项指标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这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和确认就可以承担包括工程招标和国际招标在内的所有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管它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今天先说到这,改天再接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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