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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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宣贯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安全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八)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九)维护本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制定下年度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各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协调后,于三月底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函(请示)》(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请表》(附件)、《安徽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附件)以及相应电子材料。

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行业管理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

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召开立项预审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公示结束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确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于五月底前下达下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条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即时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十一条安徽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起草单位报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三)当调整地方标准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

第十三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小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

第十四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对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申请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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