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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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中正义观的比较——罗尔斯与诺齐克
“正义”是人类的探讨的一个永恒话题。
中国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体现了中国文化中最朴素的一种正义观——平等。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对正义做了系统的探讨,遵守社会的分工等级秩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即是正义。
古典的功利主义的正义原则是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而不关心总福利在具体个人之间的分配状况,忽略了平等。
现代自由主义对正义的探讨要数罗尔斯和诺齐克了。
罗尔斯(1921~)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代表作《正义论》。
与罗尔斯同时代的诺齐克(1938~)亦是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其著名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足以与《正义论》相匹敌。
本文试图对二人关于正义的思想做一些比较。
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的初始状态推演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现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当被合理的期望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仅仅消除导致不平等的社会偶然因素是不够的,还需要消除引起不平等的自然偶然因素(人与人之间天赋的差异)。
为此需要结合机会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最大化状况最差者的利益)来实现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
诺齐克坚持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正义观,个人自由权利不可侵犯,且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过程中获得的其他社会权益也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在个人权利界限类获取的利益即使造成财富分配状况的差距也是正义的。
诺齐克的权利原则是一种历史原则,即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结果和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和历史演变。
权利是道德边际约束的内在根据,即是个人活动的界限,也是国家活动的界限。
两人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应保障所有人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自由。
两人的分歧在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上,他们观点的对立实际上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罗尔斯更强调经济领域的平等,而诺齐克则更强调经济领域的自由。
两者对天赋差异造成的不平等的不同理解是他们正义观分歧的根本。
罗尔斯认为天赋从道德观的来看是偶然任意的因素,因而分配不应当受天赋的影响,应当把天赋看在是一种集体资产。
处理天赋差别应当遵循差别原则。
但在经济领域里的利益分配应当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处境最差者地位的原则,哪怕由此可能意味着损害某些人在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而诺齐克认为,人们有其天赋并不侵犯别人的权利。
因此,不管天赋从道德观的看是否任意,人们对其天赋是有权利的,对来自其天赋的东西也是有权利的。
天赋差异导致的不平等,是合理的,不需要国家进行干涉。
国家只需要提供最基本的保护个人权利的职能,即“最弱意义的国家”,其道德根据在于是否侵犯个人权利。
个人权利是国家行为的道德标准、道德界限和道德约束。
经济领域的不平等,究竟应当以牺牲一定的自由和来促进平等,还是应当保护自由维持一定的不平等?个人认为完全取决与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偏好,是喜
欢自由多一点?还是喜欢平等多一点,自由和平等往往是鱼和熊掌,需要做一定的取舍。
西方社会中,不同的偏好形成价值观、政治派别、政策差异。
即左派和右派之分。
强调社会分配结果公平的左派主张建立福利国家,发挥国家在调节人们财富分配的差距,缩小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不平等。
而右派则偏好与对个人自由权利,倾向与自由市场,限制国家权力的干预。
左派与右派的价值观和政策主张的差异从根本上来说即是源于罗尔斯与诺齐克对正义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