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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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的构成要素

市场主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两个方面,管理受体又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消费主体。

市场客体:交换关系的对象。

市场行为:市场主体适时的交易行为以及以达成交易为目的而引伸出的其他行为。

市场规则:市场运行中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律和行为准则。

2、市场管理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法: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条例。

市场客体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等。

市场行为法:价格法、计量法、广告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其它市场管理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㈠、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

商品混同的表现形式

1、商品主体混同

法律规定的商品主体混同主要指两种情况,

一是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商品。

2、营业主体混同

(1)经营者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2)对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与民法的一般保护的区别,也应当以“知名”为求,而且保护的范围应当更广一些,即使是其他名称,如自然人姓名、笔名、艺名等,如果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引起市场的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3、商品质量混同

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㈡、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与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它相关人员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行为。

2、形式:回扣、其他如所谓的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顾问费;高消费招待、娱乐、

出国、旅游观光、住房装修、为对方提供可明显赢利的业务项目、色情服务等。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经营者停止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公告内容,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什么是商业秘密?它包括哪些?

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⑴、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通过所谓“洽谈业务”、“合作开发”、“学习取经”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都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⑵、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所得的商业秘密;

⑶、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㈤、不正当价格行为

1、是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掠夺性竞争行为。又称倾销行为。

包括不正当的低价(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的高价即获取暴利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2、法律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3、例外情况

⑴销售鲜活商品;

⑵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等商品或其它积压商品;

⑶季节性降价;

⑷清偿财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

1、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以专门条款规定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低价倾销责任的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处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低价倾销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责任,如《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1倍以上不满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倍至3倍的罚款”。

㈥、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该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但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对于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致人损害的,造成人身伤亡的,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㈦、诋毁商誉行为

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从而消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什么商誉?如何来评价经营者的商誉(或学校声誉)?或者说商誉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商誉是社会或他人对于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资信状况、守法和道德状况,以及其商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状况的积极评价。

商誉包含了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商品信誉是市场对经营者所经营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性能、包装、售后服务等的积极评价。

商业信誉是社会或他人对该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守法、信用、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生产成果、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售后服务等的整体评价。

商誉的特征

抽象性价值性动态性地域性

商誉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是其他同业经营者,也可能是非同业经营者或非经营者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例如会计、审计、质量检验等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个人等等。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与经营者之间就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有过共谋,即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他们就应与该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明知故意,而不是过失。

第三,其侵害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四,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5、强制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⑴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

⑵强迫他人不予自己竞争对手交易;

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或其制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⑷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等。

6、垄断行为的界定

《反垄断法》没有对垄断进行明确的界定,只是明确了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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