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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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促进我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为支持和扩大我国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行对国内出口商或国外进口方(含国外进口商、国外进口商银行和进口国政府)提供的中长

期贷款,用于满足出口商执行商务合同或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的需要。

第三条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的前提下,我行向国外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或进口国政府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国外进口商即期支付

出口商货款的融资方式。出口卖方信贷是指我行向国内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使其能够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来支付货款,从

而达到支持出口目的的融资方式。出口卖方信贷按是否投保出口卖方

信贷保险分为信保项下出口卖方信贷和一般出口卖方信贷。

第四条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务合同:指由我国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机电

产品、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对外工

程承包项目的合同。

(二)贷款协议: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和出口卖方信贷协议。指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国外进口方或国内出口商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

为商务合同项下一定比例的货款提供融资。

(三)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国家为推动本国产品出口,保障出口

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中信保公司提供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即借款人信用风险)引起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付比例一般为应收贷款本息之和的95%,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国外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偿还到期款项,中信保公司按比例将赔款支付给贷款银行。

保险主要除外责任为贷款银行作为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导致保单或贷款协议无效产生的损失。

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对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商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为出口商。出运前发生保险单责任事件赔付金额为出口商的成本损失;出运后发生保险单责任事件赔付比例一般为商务合同项下应收款的90%。

保险主要除外责任为出口商作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出口信贷业务(含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以下同)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各方:

(一)出口国。

1.出口商:指从事机电产品、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的我行国内公司客户。

2.贷款银行(出口商银行):指出口商所在国为出口商提供出口信贷业务服务的银行,本办法特指我行。

3.中信保公司: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险机构。

(二)进口国。

1.进口商:指与出口商签订商务合同的国外进口企业。

2.进口商银行:指进口商所在国为进口商提供出口信贷业务相关服务(如转贷、担保)的银行。

3.进口国政府:指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

第六条出口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出口买方信贷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即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以及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此类风险属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责任范围,在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后,我行只承担中信保公司赔付比例之外部分的贷款风险。

2.政治风险。即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家风险。包括借款人所在国实行汇兑限制、颁布延期付款令、实行贸易禁运或吊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及其他非常事件,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而使贷款银行承担的风险。此类风险属出口买方信贷保险责任范围,在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后,我行只承担中信保公司赔付比例之外部分的贷款风险。

3.担保风险。担保人不履行偿付责任,或担保物减值、灭失等带来的贷款风险。

4.操作风险。包括因不熟悉进口国法律、税收等政策使得贷款协议条款有疏漏导致我行利益受损的风险,以及我行作为被保险人违反贷款协议或保险单的规定,或因我行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的风险。

(二)出口卖方信贷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出口商)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协议项下应付本息的风险及担保人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风险。

2.出口商的履约风险。因出口商生产能力有限,货物质量不能

保证而造成出口信用保险免责范围内的商务纠纷,致使进口商拒付货款,以致影响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的风险。

3.贸易真实性风险。出口商伪造单据、虚构贸易背景骗取贷款。

4.担保风险。担保人不履行偿付责任,或担保物减值、灭失等带来的贷款风险。

第七条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的信贷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年度授权书执行,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办理出口信贷业务须按规定录入CMS系统。与国外进口方签署贷款协议应按照我行对外有权签字人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总行批准办理外汇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基本原则

第九条在我行申请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出口商应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具有出口经营权,并从事进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对于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出口商应具备相关资质和项目经验。

(三)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五)具备较好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贸易纠纷。

第十条在我行办理出口信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有效文件为《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关融资管理的通知》(商产发〔2007〕92号))

第十一条贷款使用范围。贷款适用于支持制造的机电产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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