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度医药专利对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中印药物专利发展对比
印度目前对不涉及创造性的药品不授予专利,2005年1月生效的印度《专利法》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衍生药物专利。这一规定阻止了跨国公司尽可能延长产品专利寿命的做法(即通过改进早期的产品获得专利),导致制药巨头在印度申请药品专利频频遭拒。而我国,为了尽快加入WTO,放弃了TRIPS里指出的可以给发展中国家5年的过渡期,维持了对药品产品的保护。而TRIPS 规定,在过渡期内,协议成员不得采取任何导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降低的措施。因而,开弓没有回头箭,中国从此永久地失去了放松药品专利保护的机会,也失去了本国制药业迅速发展的蓬勃机会,此后专利法的修改也无法涉及到该方面的规定。而印度,正是巧妙地利用了过渡期,无惧美国的挑战,慢慢使本国制药业发展到世界仿制药强国,并有了引以为豪的药企,扬名世界。
2、中印药物专利强制许可对比
而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种过高的资格要求会引起许多弊端:其一,将许多可以通过努力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排除在外,可以将申请人具备实施条件作为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其二,这也与我国专利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在我国不具备生产某种治疗传染病的专利药品的情况下,经申请人提出,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可以授予该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从其他成员国进口被许可的专利药品。同时,在强制许可使用上,我国专利法只规定了四种理由:拒绝许可、公共利益需要、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依赖性专利。这样的规定缺少灵活性,使得理由不充分。
印度的强制许可规定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的结合,可以更灵活地处理强制许可的案件。一些细化的规定更是值得我国学习。如规定药品专利当然许可的补偿费按一很低的比例从有关专利产品的出场价中收取,另外,政府使用药品专利方法或者进口专利产品供医院及类似单位使用、销售不构成侵权。
3提高我国医药竞争力的措施
研发创新是医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和主要动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立足之本。我国制药企业要走新药研发的道路,不能完全依赖引进技术"模仿跟随,应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选择地加强自主创新。政府部门也要配套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和保障,为制药企业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印度制药企业通过与跨国制药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的资源和智慧,不断提升自身的研发实力。随着中国医药政策的不断完善,新药研发格局正在从以往的跟踪仿制向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药物研发变化,一些跨国医药巨头纷纷到中国寻求合作伙伴,我国制药企业也正在通过与发达国家制药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掌握新药研发的最新动态,吸收其技术经验,提升自身的研发实力,从而更广泛地参与到全球化医药产业链条当中。
中国医药企业同时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两种竞争,也迫使我国医药企业努力寻求提升国际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印度通过大举并购进入欧美市场,体现出其制药产业的国际化水平,也证明了印度制药企业的战略眼光。我国一些有实力的医药企业可结合自身发展条件,制定进军国际市场的战略计划,以多元化策略开拓国际市场,尝试“走出去”进行跨国经营,既可提高自身的实力,也能带动国内的其他医药企业快速发展。
要坚持国际标准规范生产。药品是特殊商品,获得欧美认证和通过上市审批是一个重要基础。印度医药产业近年来强化国际标准规范,提高了国内制药业水平,获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中国企业至今还是以出口制药原料为主。中国医药产业要在海外获得更好的发展,必须加强标准体系的建设,按国际规范来生产药品,大力提高药品质量,这样才能利于国际市场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