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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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加强对项目及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是指对进入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项目有保护职能的直接管理单位。

第三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制作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区(市)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市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二)每年安排相应保护经费对部分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给予扶持,组织两到三次的展览、展示和交流活动。

(三)组织建立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

(四)对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定期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组织保护单位之间的交流、研讨活动。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区(市)的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经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三)督促本辖区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如下保护职责:

1、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2、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4、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四)为本辖区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扶持传承人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形式的传习活动(扶持的方式和内容见《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五)督促各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域名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利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八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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