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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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学院科技创新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规范竞赛活动的管理,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包括: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ACM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节能减排竞赛、大学生机械作品设计竞赛、大学生机器人创新设计作品竞赛等由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发起或承认的各类课外学术科技创新作品竞赛。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及以上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对参赛学生的奖励
第四条在校级竞赛中的获奖作品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成绩优异者推荐参加全区、全国竞赛。
第五条学生获得校级最高等级奖项、第二等级奖项、第三等级奖项及优秀奖,除获取由学校颁发的奖状或荣誉证书外,对每位参赛者分别加3学分、2学分、1学分、0.5学分,并计入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
第六条学生获得全区最高等级奖项、第二等级奖项、第三等级奖项及优秀奖,除获取由举办单位颁发的奖状或荣誉证书外,对每位参赛者分别加5学分、4学分、3学分、2学分,并计入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
第七条学生获得全国最高等级奖项、第二等级奖项、第三等级奖项及优秀奖,除获取由举办单位颁发的奖状或荣誉证书外,对每位参赛者分别加8学分、6学分、4学分、3学分,并计入本学期综合测评成绩;
第八条在全国各类竞赛中获第二等级奖以上(含第二等级)作品的第一作者,本人符合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条件的优先免试推荐为我校及区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其他具有突出贡献的作者,本人符合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条件的可酌情考虑优先免试推荐为我校及区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同一学生参加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学生参加不同项目,在不同类别竞赛中获奖,奖励学分可以累加。
第十条学校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级别大学生科技竞赛获奖者,当项目组总人数超过5人时,仅给予前5人加分。对于集体项目,若从奖励证书无法区分排名,其排名顺序以竞赛组织部门发布的获奖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学院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过程中,必须对科技创新加分项目及分数进行公示,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以上加分条例必须上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竞赛以外,其他赛事有关奖励措施,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化工学院团委
20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