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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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骆惠宁
2012年12月10日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开;
(二)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具体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法定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三个方面。
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只作原则性规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其规定,根据本办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规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审核备案后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时,应当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幅度。